七旬老人高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途中,被一根绳索绊倒。近日,启东法院吕四法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原告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但在回家的路上被一根横跨道路的绳子绊倒致昏迷不醒,后被送往医院急救,共住院100余天,花去13万多元医药费。经公安机关查实,肇事的绳索系被告潘某因修建房屋,在道路上自行拉起的。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潘某承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四级伤残,原告明确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68407元。被告则认为被告的责任过重,原告主张的赔偿不合理,双方争议较大。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依法有权主张赔偿。启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可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同时就原告的起诉项目进行审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360600元。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本案被告正是在道路上私拉绳索致人受伤,不仅给他人带来痛苦,而且自身也面临巨额赔偿。实际上,私自占用道路的现象在社会生活当中并不罕见,特别是利用道路晒谷子、整理渔网等,不仅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不能为了一己之便,擅自利用道路,不仅造成事故隐患危及他人,行为人也难逃责任。
来源:启东法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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