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4641|回复: 2

一桩“诽谤”案的反思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11-28 06:49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诽谤就是对他人无中生有恶意中伤,在不同场合损坏他人的“名誉”,伤害他人“人格”,造成其他人对“当事人”的误解,轻者是犯法,重者就是犯罪。
       两次非法“传呼”引起了这桩诽谤案,作为执法主体城东所应该回避。城东所不但沒有回避,还充当了不光彩“演员”角色,所主要领导不作为,不履职,具体办案民警更是无知,说什么这桩诽谤案,没有书面结案资料。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11-28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法律是有“空隙”的,就像有理数不能覆盖满数轴一样。真理没有“空隙”。所以按理说话能够解释清楚所有事实。
   散布对他人有害的不实(包含完全不实或者部分不实)言论,只能够算“谣言”,如果起诉到行政或者法律机关,完全不实的算诽谤,部分不实的只能算“偏见”。接受案子的单位,“传呼”有关人员,是为了调查、弄清楚情况,就像“双规”虽然是判决的前提,但是不等于判决一样。那个单位根据错误报案材料判决了,造成“诽谤罪”,事情查清楚后那个单位就有责任为受冤者追究原告的诽谤。
   社会上为人处世,以依真理办事,不出问题为上,出了事情,依法判决(还不算入人情、关系等产生的偏差),一般也不能使双方都满意,多数是双方都不满意,这是法律本身的缺限。只有依真理,才能彻底、公正地解决已经存在了的问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9 07:2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桩诽谤罪已成功告破,三名作案者“濠河正能量”是黄某,“常州人”是海安角斜人,“辩点点”是港闸区七十岁左右之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网络注册都是实名注册,既然诽谤案已破,作案人已查到,为什么不绳子以法,我不知道还要隐瞒案情是什么目的,城东所领导真是有损公安形象,真是与公安人员身份不相符。因为诽谤案是自诉案件,必须知逼诽谤人身份资料,否则无法自诉,请城东所提供诽谤人真实身份资料,还受害人公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5 11:02 , Processed in 0.159626 second(s), 13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