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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南通一八旬老人向继子讨要赡养费,为何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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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5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赡养老人本该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当年近八旬的王老太将继子姚甲告上法庭,请求其承担自己每月的生活费、医药费时,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王老太和姚甲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故姚甲不具有赡养义务。

王老太早年与姚某明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而姚某明此前曾与他人结过婚并育有一子姚甲,姚甲出生后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后参军、参加工作,其间,王老太偶尔和丈夫一起去看望姚甲,并某些方面向姚甲提供经济帮助。姚某明于1998年去世。

今年2月,王老太将继子姚甲诉至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其生活费、医药费等。

法庭上,王老太称,自己年老体弱多病,而姚甲从参加工作后就没给自己花过一分钱,对她的生活不闻不问。姚甲则辩称,自己从出生至成年一直随祖父母生活,由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而王老太作为继母,从未管过自己生活、学习、工作、成家等任何事宜,遂请求驳回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抚养教育包括生活上的照顾、思想行为上的教育、经济上的供养等多个方面。本案中,姚甲从出生至成年一直随祖父母生活,由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原、被告之间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故原告无权要求姚甲履行赡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王老太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文中所涉人物皆为化名)

■连线法官■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才有赡养义务

“《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崇川区法院家事法庭庭长严永宏说,由此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对等的,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

严永宏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抚养教育关系是否形成,可以通过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继子女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双方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本案中,王老太与丈夫结婚时姚甲尚未成年,双方均认可姚甲系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并未与夫妇俩共同生活,即便王老太直接或间接的提供了部分经济上的支持,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本人对姚甲进行了监护、家庭教育等抚养教育行为,因此双方家庭身份融合程度较低,不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规定。双方仅仅是伦理意义上的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王老太要求姚甲承担赡养义务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通发布)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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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6 09:1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判得好。自己有子女,何故找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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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6 17:0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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