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4564|回复: 0

[网友评论] 故意高空抛物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11-14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新华视点微博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1 13:05 , Processed in 0.128442 second(s), 16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