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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给合作企业员工打“好处费”:行贿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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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浙江一公司及其主管史某多次向海安一企业多名员工转账,以谋取不正当利益。7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认定被告单位浙江某公司与被告人史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浙江某公司罚金8万元;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浙江某公司与海安的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素有商业往来。2010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浙江某公司员工史某多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江苏某公司多名员工好处费。

本以为行贿、受贿双方都不说就能相安无事,没想到,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浙江公司及史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17年1月16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次日,史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浙江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江苏某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史某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浙江某公司与史某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综合考量各项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并非只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才构成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也构成犯罪。在日常商业往来中,企业和个人都务必要守住底线,否则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来源:南通发布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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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00:4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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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11-27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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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9-11-8 07:3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人人平等,为法官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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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11-9 12:2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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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学学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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