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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罗某驾驶电动车与毛某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罗某死亡。 该事故经海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5月28日以海公交认字(2018)第005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毛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之后,罗某家属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上级部门于2018年7月6日作出通公交复字结论(2018)第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该结论认为事实不清,要求重新调查认定。 2018年7月15日作出海公交认字(2018)第008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与毛某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的认定。 这么一个小小的事故认定的变更会导致罗某所在的单位面临80余万元的损失,为此单位向海门交警大队要求说明变更的依据,在遭到拒绝后在法院的帮助下调取到了事故卷宗,在该卷宗里并没有任何补充调查的任何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在复核机关认定事实不清的状态下,随即做错出了变更的认定,即该变更的认定也是基于事实不清的状态下作出的。 两次认定中,第一次的认定单位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第二次的认定单位将面临8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简单的认定对单位来说是一正一反的效果,应当慎重不应如此草率。为此,单位为查清里面原由,分别向多加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反映,并要求给予答复,但蹊跷的是都遭到推脱,半年多毫无结果。 现本人不得已,发文请求媒体监督。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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