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月24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划定市区(含通州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通市区(含通州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1. 果园路、城北大道、长泰路、幸余路、通京大道、江海大道、通盛大道、景兴路、常兴路及沿江岸线所围区域,见下图:
2. 青岛路、金洲路、洋海线、太拖路、古盐路、城东五路、平双公路、金余中心路、G228、通吕运河、S223、鹏程大道、新世纪大道、通吕公路所围区域,见下图:
二、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即: 1. 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的机械;
2. 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现阶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2)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Ⅰ及Ⅱ类相应限值的。 (3)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限值标准、禁止使用区域范围等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依法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登记、监管、执法。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发动,督促使用单位、所有人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配合生态环境局开展检测和执法检查,督促位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区域内的施工工地遵守相关规定。 七、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八、本通告自年 月 日 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以上通告内容经前期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代拟编制完成,现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您有意见,请于2019年11月2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赵爽 通信地址:南通市崇文路2号2034室 邮政编码:226001 电话:(0513)59002796 邮箱:ntwf12369@126,coм
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