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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妇女砍杀7名暴力强拆人员致1死6伤,法院判决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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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5-4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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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9-10-20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王马玲的母亲李克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该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人袁德春(39岁)为达到拆迁目的,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克英家中,“辱骂、威胁李克英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

    李克英的女儿王马玲等人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王马玲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王马玲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王马玲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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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王马玲家,要求与应某或王马玲“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对拆迁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王马玲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

    袁某等人就一直在王马玲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王马玲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王马玲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

    在室内的王马玲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当场死亡。

    日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马玲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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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是被害人袁春(化名)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王马玲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她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王马玲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判处王马玲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面对暴力拆迁,王马玲以暴制暴,致人死亡,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承担数额较大的民事赔偿。

    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法院对王马玲作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江苏省高级法院将案件定性为“犯故意伤害罪”,王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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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俊峰律师认为这个案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某些部门、某些拆迁公司应当警醒,私权利不可侵犯,否则不会是双赢的结果。

    社会应该尊重别人的私权,把别人的私看成和自己的私同样重要。应该倡导对个人利益的承认与保障,个人利益只能通过交换而取得,也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社会财富。

    宣扬对私利的保护,才能最终既保护拆迁户的利益,也保护房产商的利益。拆迁户的私产应该说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府不能进”,房产商更不能进。

    你要拆迁,只能用公平、对等的谈判达到自愿拆迁。当然,根本的解决还得靠法律制度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来源:律法点评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10-20 14: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公正判决,对拆迁队是一个警示,对拆迁户也是一个提示,对拆迁所在地的执政部门也是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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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0 14:0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要是判个防卫过当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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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0 16:3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本来双赢变成双输,中国人还是讲究什么都平衡点,差不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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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0 16:4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我心中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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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25-1-26 11:1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9-10-20 17:1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就是个笑话,肉食者会关心韭菜的死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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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0 17:5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李克英的女儿王马玲等人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背后没有保护伞 拆迁队会那么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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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0 18:1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报警无用,什么原因,处理了吗?信息公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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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0 18:2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山东
    百姓应该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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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0 18:4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狗仗人势!欺人大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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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0 18:4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个应该给当地政府看看,作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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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0 19:3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漂亮!砍得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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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0 19:4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人民英雄,刘胡兰在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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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0 20:1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应取缔拆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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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9-10-20 23:4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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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9-10-20 23:4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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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1 07:4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曾报警,都无法处理,可以想像老百姓有多么的弱势,凡事不要把人逼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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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1 08:0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呵呵,不发表,但人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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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1 08:2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重要的是报警没有用,那遇到这样的事情除了以暴制暴还有什么其他办法呢,任人宰割吗,我觉得完全可以判严了。不是把人逼急了,普通老百姓谁下的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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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1 11:4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几百年后,就是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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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3 15:5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一审的法院吃的什么饭,看看省高院是怎么判的。你们是不是要到学校再读几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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