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鱼户从商贩处陆续购买饲料,当商贩上门索要货款时,却以其无证配置饲料为由拒绝给付。17日,随着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落下帷幕。法院认为,无证配料违反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判决养鱼户向某向鱼饲料商贩钱某支付货款76400元。
饲料商钱某原先也是一个养鱼户。在给鱼投喂饲料的过程中,他通过调整饲料的配比,使鱼吃了能加速成长。周边的养殖户知道了纷纷前来取经,也有不少人直接向他购买鱼饲料。
钱某的名气越做越大,向他购买鱼饲料的养鱼户络绎不绝。他发现,直接贩卖鱼饲料比他养鱼收入多,人也轻松不少,便转让了鱼塘,专门研发鱼饲料,向养鱼户销售。
向某也是钱某的顾客。他承包了20余亩鱼塘,因养殖需要购买了大量饲料。但到了年末钱某来结算饲料款时,向某却以饲料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尚欠的货款。
据向某陈述,他从钱某处购买了饲料后,每天起早贪黑,一顿不落地给鱼投喂饲料,满心期待着出鱼时能大赚一笔。可到了年末,他用网将鱼拉出后却大失所望,鱼的生长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钱某认为,双方往来交易两年,向某跟自己共购买了23吨鱼饲料,且长期以来向某未提出任何异议,如今以饲料质量问题拒付货款,缺乏事实依据。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向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向某辩称,钱某不具备生产鱼饲料的资质和能力,亦无证对外销售,其出售的鱼饲料是三无产品,应认定案涉买卖合同无效。对此法院认为,钱某无证生产饲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符合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明知钱某生产的鱼饲料包装上无任何标识,却在两年里多次购买,并将前期购买的鱼饲料款予以支付,可见双方在此前的业务往来中,已形成交易习惯,应视为向某接受钱某此前供货的质量标准,且大部分饲料已被使用,向某现提出对饲料进行质量鉴定已无实际意义。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现代合同法奉行鼓励交易原则,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不考虑规则性质,试图以合同无效拒绝付款,往往难以如愿。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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