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5日,咱们 南通一名才12岁大的小女孩,跟随父母前往青海旅游,不幸高压电击中受了重伤。虽然现在治疗已经结束,可她仍需要借助残疾辅助器具生活。女孩的父母将旅游同行者,当地包车司机 ,青海省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供 电公司以及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茫崖市 人民政府 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今天,崇川法院观音山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一、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供 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悦歌人民币2093435.39元。 二、被告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悦歌人民币897186.59元。 三、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供 电公司、被告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各自对对方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8月,原告杨某和父母以及朋友,经被告张某组织和安排,从南通前往青海省的青海湖、冷湖等地旅游。被告马某前往接站,将原告在内的一行人带到冷湖 魔鬼城,下车拍照观光。原告爬上雅丹地貌土坡的过程中,被土坡上方高压线路的高压电击中。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事发地进行短暂治疗,因医疗条件有限,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联系北京救护中心包机前往上海治疗。现原告已治疗终结,经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伤残,并需安装残疾辅助器具以及进行维修等。
原告的父母将旅游同行者张某,当地的包车司机马某,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供 电公司,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24 4961.92元。其中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为高压输电线路的投资方和建设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供 电公司作为国家电力管理部门,不仅未对被告冷湖滨地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未尽到巡线等管理职责,还相反使用案涉供 电线路供 电。
原告律师 徐海兵: 事发的一百多公里的线路,是由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而海西供 电公司是为这条线路来供高压电的,那么我们认为他们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就应该对原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张某的律师认为,本次旅游完全系朋友自发、自愿结伴而行,不存在发起者和牵头人。
被告张某的律师 袁松建: 纯粹大家在一起去玩的过程中,他提供了一个义务的无偿的帮大家在做一些服务。
崇川法院观音山法庭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原告因本起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99 0621.98元,由被告海西供 电公司赔偿其中的70%,被告冷湖滨地公司赔偿30%,其他三被告无责任。
崇川法院观音山法庭员额法官 唐文新: 海西供 电公司它作为一个供 电方,它提供的高压输电中的高电能导致他人损伤的,应该由海西供 电公司承担责任,冷湖滨地公司作为产权设施方,提供的高压线路本身设置上存在问题。
小女孩在旅游途中惨遭高压电击伤,造成终身残疾,父母伤心不已,这是多少赔偿款都无法安慰和弥补的。不少父母都喜欢带孩子去看看外面的世界,一定要做好保护工作!
来源:城市日历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