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出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步入法治化轨道。
近年来,我市通过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得到了很大发展,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景观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同时,城市绿化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护力度,我市高度重视,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共二十条,对政府和部门职责、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管理、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城市绿化档案管理、占用城市绿地、禁止行为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对绿地内停车等破坏绿化行为设置了明确的罚则。
记者从市市政和园林局获悉,《条例》中将我市多年来城市道路绿化“503020”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在城市新建区域予以固化,规定“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应当按照快速路两侧各不少于五十米、主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三十米、次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二十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公共绿地。”
此外,《条例》还规定,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全市城市树种规划,推广种植乡土树种、色叶树种以及市树市花,体现季相变化,彰显地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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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节选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攀爬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焚烧物品的; (四)擅自在绿地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五)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六)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和绿道的配套服务设施功能的;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未按时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每只(头)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二十元罚款,停放机动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江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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