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商家玩欺诈 强词夺理昧黑钱 ——暴钟秀路“新多安全门”店丑恶嘴脸
经 销 人: 沈XX(2019年7月前为该门店公司法人) 一、事件回放: 2019年8月22日下午,买方到崇川区钟秀中路准备购买进户安全门,先询问了几家经销店因颜色原因未果,后来到“新多安全门”店,沈某接待。由于该门店展厅没有我想要的实物门,正要离开时,沈某向我推荐了图册上的一款——图片标注为“鑫佳双色门中门10.5cm甲级 氟碳漆 现货尺寸2050*960合金板”,沈某说有点仿古铜色,我看颜色为灰中带紫(灰紫色),感觉还行,当时就用手机拍下了这款门图片,接着我把图片发给我家人,商量后就选定这款规格及颜色(有与家人聊天图片和文字微信记录)。因为我家装修已到尾声,急用,我就询问了到货时间等情况。沈某和其他商家说法一样,这是国标尺寸,不需要定制,三天左右就能到货,同时在沈某答应我家原进户门口不敲动可以安装等前提下,我与沈某谈好了价格,共2380元,并微信转账交了定金500元,开具了收据。当天下午沈某的儿子上门量尺,确认不要改动原门口好装。 8月24日下午4点多,沈某发我微信,发来两款内开门样式,问我要哪一款?说可以发货了。我当时一看就感觉这门颜色(蓝色)明显与我订的不同,便微信回复她说该门颜色跟我在门店拍的图册照片差别很大,沈某回复说颜色一样、每个人手机拍出来颜色都不同。我仔细再看了沈某发来的图片,确认不是我订的颜色(灰紫色),就转发了我定购时拍的那图片,再次质疑颜色不同。沈某说她当时在高速路上开车,没有答复我。为了避免麻烦,接着我就赶到沈某门店——“新多安全门”,5点左右,沈某回来了,我反复跟沈某打招呼,麻烦她联系一下厂家,说因颜色差别大买家不接受这门,不要发货,要是发来买家实在不能接受。当时沈某与厂家发货方电话进行了联系,并招呼了对方不要发货、退一下订金。因为门店没有我想要的实物门样式,我就和沈某招呼了一声,说到其他门店再看看去,如有更合适的烦她退一下定金,沈某也没说什么,我便离开了该门店。 在的确无法接受沈某准备发货的那款门的颜色(蓝色)、也没有造成沈某什么损失的情况下,8月25日下午和26日下午(为了避讳没选上午),我微信招呼沈某退还一下定金,沈某一直没有任何答复。9月1日下午我再次微信沈某要求退还定金,沈某回复说定金转给厂家了,不好退。9月8日下午我到沈某门店协谈退还定金一事,她答复肯定不好退,无论我用什么方式,甚至上告法院都行。我当即拨打12315,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无奈之下,我求助了南通电视台。9月10日上午,南通电视台“今晚在线”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由工作人员和我到“新多安全门”店,准备帮助我协调买卖纠纷,正好店家因故当天没开门营业。我把情况如实进行了汇报,记者当时也电话采访了沈某,再三协谈,沈某既不肯露面,又不肯退还定金。后来9月22日,南通电视台“今晚在线-晓露来帮你”进行了题为《预定的大门颜色出入大定金能退回吗》的报道,客观披露了卖家的无理行为。 9月10号10时多,我到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城东分局进行了投诉。城东分局多次要求沈某提供门样图册,沈某先后以忙事情、图册找不到了、图册被我拿走等借口迟迟不提供图册,城东分局要她提供录像,沈某又推托说门店录像坏了,直至十多天后的9月24日上午她才向城东分局提供了图册。当天,城东分局要求我们双方当事人当面对质,沈某故意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证据(提供的图册与我再门店看的显然不是同一(版)本。城东分局协调未果,出具了《消费者申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崇市监消终2019第6号)。 钟秀中路“新多安全门”店 所订门款式颜色 待发货门款式颜色 二、几点质疑: 1、“定金”究竟好不好退? 机械认为“定金”就不好退是错误的。卖方违背买卖双方的约定要求,破坏了买卖关系,就没有理由不退定金。门的颜色差别大,甚至就不同,型号标注虽一样,恐怕任何人也不能接受。即使这款门厂家只有那款将要发货的颜色(蓝色),实际没有卖方提供给消费者的图册颜色,这只能说是卖家欺骗了消费者,通过图册骗取了消费者的选择订货,责任也不在买方而在卖方。沈某说定金已打给厂家了就不好退。试问:在没有对厂家造成任何影响和损失的情况下,况且是因为产品实际情况与画册不符,哪一个厂家会强行发货?哪一个厂家与经销商是这样的合作关系?显然沈某只是强词夺理昧良心,隐瞒欺诈赚黑钱。 2、消费者取证难,商家隐瞒、编造事实,就能肆意逍遥法外吗? 协调过程中,沈某所讲的理由都是虚假、无理的: (1)、门是为我定制的。 我订的明明是国标门,何谈定制?如果是定制,不可能这么短短的两三天就能发货,这是常识;这种国标门颜色也是成品,其他店家也有经销,为我定制颜色的说法何其荒谬。 (2)、厂家已经发货造成了损失。 在厂家将要发货前夕,我已即时制止了卖家发货,明确这颜色(蓝色)的门发货过来我也不能接受;沈某8月24日5点左右也与厂家发货员电话联系了不要发货,何来已经发货了?退一步讲,即使厂家发货了,颜色存在差异甚至不同,买方不接受,责任可以强加给买方吗?无论怎样说也是卖方的责任,就是有损失也只能是卖家自己承担。 (3)、买方订的就是发货的颜色。 天理难容的谎言。我手机存有在“新多安全门”店当时拍下的样品图,与沈某微信聊天记录也有我选定的门的图片,颜色一清二楚(可惜与她聊天中没有文字说明颜色,收据上也没注明颜色,狡猾的沈某正是利用了这点);我与家人的聊天记录中也有图片和文字证明我当时订的颜色是“灰紫色”。沈某仅仅凭她向城东分局提供的图册标注(并非我在门店看的那本)咬定我订的就是那个“蓝色”纯属无稽之谈!要是那款“蓝色”安全门我中意的话,在其他门店我早就买下了。 (4)、有提供的图册证明这款门就是这颜色。 原来图册与这次沈某提供的图册比较,门的款式标注的确一样,但颜色显然不同。沈某狡辩说这是各人手机不同拍图颜色差异。手机不同,或者光线不同,拍照颜色偏差是可能的,但图片颜色会相近,不会根本不同;城东分局调解那天也是用我手机当场拍沈某提供的图册门样,颜色与我原来在门店拍的怎么也不得相近。原来沈某提供的这本图册与当时门店给我看的不是同一(版)本(我有微信原照);难怪沈某为何一直迟迟不能向城东分局及时提供图册就不难理解了!伪证不攻自破。 诚信是为人之本,经商之道。“新多安全门”店沈某为区区小利,以谎言混淆是非、欺诈他人,在南通电视台和城东分局协调处理中,沈某所言存在诸多矛盾、拒不承认当时与厂家的电话联系、提供伪证等等,实属无良、无赖,是对当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玷污。定金事小,沈某的丑恶嘴脸实在令人气愤!我想要是刑事案件沈某断然不敢这么妄言,否则公安机关一定能查个水落石出。可是普通消费者面对取证难的问题怎奈何得了她?也不知“新多安全门”店这样的无赖行为坑害了多少消费者,真是“无良商家玩欺诈 强词夺理昧黑钱”。 相信:总有一天,这种为社会众人所不齿、消费者深恶痛绝的缺德行径终会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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