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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女子婚后仅在家住了两晚,男子起诉离婚要求退还彩礼,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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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9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南通通州一女子婚后只在男方家住了两个晚上,便独自回到了娘家。男方为此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退还14万元彩礼。记者19日从通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该起离婚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婚前所收的8万元礼金。

  2017年下半年,“90后”姑娘钱某与“80后”小伙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交往。恋爱期间,周某为表爱意,送给钱某价值2万多元的黄金手饰及11200元礼金,还为钱某购买了价值几千元的手机和衣服。两人恋情进展迅速,2018年5月,相识不到一年的周某和钱某开始谈婚论嫁,根据钱某父亲的要求,周某给付礼金10万元,当天两人便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领证的次月,周某和钱某举行了婚礼。可没想到,婚礼次日一早,钱某就独自回了娘家。此举引起了周某一家的不满,周家对钱某腹中胎儿是否为亲生也产生了怀疑,两家人因此起了纠纷。镇里出面调解后,钱某回到了婆家。然而住了一晚后,钱某再次回到了娘家,之后与丈夫一直分居。不久后,钱某还自行打掉了腹中胎儿。夫妻情感就此破裂,周某起诉离婚并要求钱某退还彩礼。诉讼中,钱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彩礼。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钱某虽然登记结婚,但领证后钱某仅在周某家居住两晚,婚后并没有正常的共同生活;钱某先后给付价值约14万元的彩礼,较本地一般经济水平数额偏高。鉴于周某根据钱某家要求送了彩礼,双方才登记结婚,法院认为,钱某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考虑到钱某曾怀孕又终止妊娠,钱某应酌情返还部分彩礼。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且钱某返还周某礼金8万元。钱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登记结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应适当返还彩礼

  彩礼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附条件赠与,即以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日常生活中,订婚双方“过礼”后因故未能成婚的情形较为常见,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时有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应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三)项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钱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后,钱某仅在周某家中居住两晚便独自返回娘家,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形成离婚诉讼。同时,由于双方未能共同居住生活,钱某依法应返还彩礼。至于返还数额,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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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3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考虑到钱某曾怀孕又终止妊娠,,,我操,一共住了2晚,就怀孕了,这是缘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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