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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逼退竞买人,强迫开发商低价卖给自己,海安一“社会哥”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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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9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威胁、恐吓、寻衅滋事……为阻挠开发商将商铺卖与他人,王某动用各种手段,迫使开发商将商铺、车库和车棚以低于实际价格129万元的低价出售给自己。18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徐某等人成立了一家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至2013年间,该公司在海安市开发了一个小区。王某作为客户,购买了该小区3号楼二楼商铺,用于开设宾馆。


2014年,徐某以410余万元的价格将该小区3号楼1层商铺出售给蒋某,并收取首付款300万元。这个商铺,王某此前一直想买,但价格迟迟没谈得拢。得知消息后,王某急了,开始百般阻挠。他声称,如蒋某继续购买商铺,将不准其做广告,还要从二楼直接向一楼商铺排污。蒋某被吓得最终没敢购买该商铺,致使置业有限公司退出首付款并赔偿违约金。2016年,徐某打算再次卖出该商铺,王某故伎重演,搅黄这笔买卖。


不让别人购买商铺不说,王某此后还多次纠缠徐某要求低价购买商铺。期间,他采用椅子砸头耍狠、用车堵门等方式,迫使徐某以308万元的价格将商铺出让给自己。经鉴定,该商铺价值422万余元。


尝到甜头后,王某又强行占用了该小区3号楼的八间车库和两间车棚。徐某等人多次叫其返还,但王某却继续占用,并表示想以800元/㎡的价格买下车库。后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与置业公司商谈后以4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车库和车棚。经鉴定,车库、车棚总价值为63万余元。


另据查,2016年5月至10月间,王某还因琐事、债权人讨债等原因,无故殴打周某、王某某,砸毁他们的汽车前挡风玻璃、验钞机、油漆桶、椅子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使用威胁的手段,强买他人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强迫交易的主要特征在于用不正当手段促进低价高卖、高价低买,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形式上的买卖协议,只要符合上述本质特征,即不影响强迫交易罪的认定。说穿了,当事人之间的所谓协议,不能成为强迫交易罪认定的阻碍事由。”法官提醒: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人们必须遵守市场规则,试图以不正当手段捞取非法利益,到头来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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