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邵莉,唐闸街道新园村二组村民,手机号13906298020。举报唐闸街道非法为他人牟取拆迁利益。 本人家有4间老房屋,1983年左右合法建成。2018年唐闸街道新园地块拆迁,政府在明知是我家房子(到签拆迁协议前一直是我跟拆迁公司在对接),在我没有签署任何同意拆除手续的情况下拆除了我的房子,同时在没有任何调解手续的情况下让非农村集体成员邵和英在该房的拆迁协议上签字安置。现在拆迁已经有一年半时间,没有任何说法。在本人奔波xx将近一年的情况下,ZF仍是含糊其辞,开始说我家的买卖不成立(只能买房子,不能买宅基地),后来又把之前的买卖说成置换(因为我家买卖协议找不到了),待我交出我家房子的证据时,又作出“我家为应拆未拆,邵和英为农村无房户”的口头答复,同时对于本人的疑问不予作出解释。疑问如下: 邵和英家老房子90年代卖给我家(所有村民作证),当时获利7000元,且已拆除灭失20几年。 1、《物权法》155条,房屋自然灭失后闲置超过2年,宅基地政府收回。其他房屋转让或者灭失应及时到主管部门注销。房子灭失闲置20几年后是否还有宅基地? 2、ZF说之前的买卖不成立,宅基地是集体的不可以买卖,我买的只是房屋。根据《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房子没有了还有宅基地吗? 3、《土地管理办法》明确宅基地是给农民合法使用,用于建房的土地。邵和英全家非农村集体成员,假设时间退回5年前,邵和英在房子已经卖出,全家非农的前提下再申请建房ZF批不批?。 4、全家非农村集体成员,如何认定农村无房户?依据什么冠上“农村”二字? 5、无房户又是如何认定,依据是什么?邵和英1981年申请建房,1995年领产权证,虽然房子已经拆除,但是不代表没有建房。同时房子卖出拆除获利7000元,自动放弃宅基地,难道ZF对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吗? 6、ZF说她的房子是我家拆除的,不是他自己拆的。这个作为给他安置的理由是否有点牵强?ZF之前也说房屋买卖成立,我拆除自己买的房子有什么不对,况且房子已经拆了20几年了,到拆迁前一直没有疑义。 7、国务院590号令明确拆迁人为房屋所有人,拆迁补偿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9条,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没有房屋何来补偿,何来产权调换,152的安置指标又是何来? 8、抛开已经获利7000元不谈,港闸区境内城镇户口老家房屋自然灭失的,他们又是如何赔偿的?公平公正何谈? 以上问题ZF没有一个部门能作出解释,都说是多部门会商结果。所谓的多部门就是几个人的举手表决,在我们这个法治国家里,难道不依据法律法规,还要用这种原始的方法吗?假设在大部分人有利益关系的时候,举手表决是否公平?对ZF的做法很是不解,同时也不能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解释所以我认为是暗箱操作,非法为他人牟取拆迁利益。也是领导核查,谢谢!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