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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委托人损失163万余元!“马大哈”律师所在律所被判赔偿1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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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4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因律师的失职,申请财产保全后被查封的250多万现金未能及时续保,导致委托人损失163万余元。记者12日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律师所在事务所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原告114万余元。

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蔡某借款,王某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到期后,建筑安装公司仍有约200多万未能归还。无奈之下,蔡某找到南通某律师事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该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作为代理人,通过诉讼途径讨要钱款。

根据诉讼前蔡某提起的保全申请,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查封、冻结了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251万元。然而一年的查封期限过去,蔡某本人及其代理律师却没有及时提出续保申请。虽然此后律师再次提出申请,但这次,法院只冻结到区区数百元。

2016年12月,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建筑安装公司偿还蔡某借款本金238万元及利息,担保人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后,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他再次失望了:法院未能执行到任何财产。

2018年3月,经案外人申请,建筑安装公司启动破产清算。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蔡某申报的普通债权,其此前被转移的251万元的保全财产,实际受偿数额为87万余元。法院由此认定蔡某的实际损失为163万余元,同时认为律所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酌定由律所赔偿蔡某40万元。蔡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庭上,律所辩称,代理人向法院申请续保系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没有到期续保的提醒义务。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蔡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及财产保全申请人,对自己的财产及诉讼相关事务应特别关注,其自身对未及时申请续保有一定的责任;代理人作为专业律师,明知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及该案保全到期时间和不及时申请续保会导致的后果,其理应特别注意保全期限,并在到期前提出续保申请或者提醒蔡某提出续保申请。因此,代理律师对蔡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担责七成。因代理律师由律所指派,故应由律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律师对受托之事视同儿戏,将会受到相应惩罚。”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朱艳提醒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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