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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提醒!南通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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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5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每年从7月1日起
都是一个新的社会保险年度。
参保职工每月如何缴纳社保费?
今天,市人社局发布通知,
确定2019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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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9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财金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发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度我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6842元,下限为3368元。
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360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42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8元。
苏人社发〔2015〕224号文件规定的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中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口径为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三、全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四、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5149元∕月。
五、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368元,上限为5614元。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市社会保险基数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37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8月5日

2018年度有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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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官网截图

一、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645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9741元。

二、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1)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125元。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125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3125元、中标准为4652元、高标准为6645元。

三、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360元。
四、全市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五、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5149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苏人社发〔2019〕137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16元,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86590元。

二、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42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368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368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三、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0元。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42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8元。

四、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五、各统筹地区公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文件请于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13号文件和苏政办发〔2019〕47号文件精神,统筹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会保险基数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1日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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