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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一男子合同失信被判支付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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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8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守护诚信
——海门法院判决失信者支付30万元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因被告赵某在委托合同的履行中失信,海门法院判决赵某支付守信者原告周某报酬人民币30万元。

2017年12月25日,被告因出售厂房,委托原告办理出售及过户等事项,双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其中约定,房屋出售后,被告净得518万元,余款由原告支付各项税费、委托费(报酬)等费用。结果房屋售价571万元,扣除被告净得518万元外,余53万元由原告支付各项费用。被告支付原告23万元以后,余30万元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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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某给付原告委托费(报酬)30万元。
被告赵某辩称,原告仅联系买方看房,仅完成部分委托事项,未促成买卖协议的订立及履行。对原告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被告已支付该部分委托费23万元,故被告不欠原告的委托费,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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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委托售房订立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完成了委托事务,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报酬,并将原告代为支付的购房定金返还给原告。故原告向被告主张尚欠的报酬30万元,符合原、被告间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账户的付款事实及原、被告的微信记录,房屋成交付款均由原、被告确认,故该院认定委托合同成立于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是原告,并非协议中的中间人唐某某,被告的辩称与事实不符,也有违诚信,该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海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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