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中沙村十一组124号唐汉明,身份证号码320624196704247155,电话:15806285222。我家房屋建于2000年,虽有小部分超面积建设,但是在155平米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也在建设完工后通过了相关部门的收方测量,同时接受了当时通州市国土规划局的相关处罚(以一千元保证金冲抵)。根据《崇川路南、太平路东侧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崇川政告字 【2019】3号),可以确定是征地拆迁而不是拆违。 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务院第590号令精神执行。 另据《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通政办发【2018】128号)第七条(二)规定,1984年1月5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建成,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和处罚范畴。由此证明,我家2000年房屋建设超面积部分通过缴纳《村镇房屋产权证》工本费且罚款处罚后具有合法性。 崇川区城市综合行政管理执法局认定违建于法无据,其目的是想以拆违促拆迁甚至变相逼迁?希望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及城管部门能依法行政,同时也希望各上级机关以及全社会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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