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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卖的天价茅台啊!" 7 月 26 日, 江苏如皋市步行街商贩老王 深有感慨地对法官说。
事情得从半年前说起。年近花甲的老王在如皋步行街经营一家烟酒商行十余年,由于老王秉承诚信经营、薄利多销的理念,商行虽然规模不大,回头客却不少,生意还算红火。
今年 2 月,老王的店里迎来了一位外地客人,称要购买一箱茅台,一向热情的老王在和客人闲聊过程得知小伙子姓张,想通过朋友介绍如皋的工程,故买茅台送给朋友。在老王开出一瓶 2100 元的价格后,小张并未还价,6 瓶共计 12600 元直接刷卡结账。
看着小张远去的背影,老王暗自欣喜,一年前进货的茅台终于开张了!可就在第三天,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来到老王店里,称有人举报其出售的茅台为假冒的。
老王听到这个消息后根本不可置信,直到主管部门将举报的茅台酒和鉴定意见给他看时,老王傻眼了,该箱酒正是三天前出售给客人小张的。
但是老王还是坚信自己不可能卖假酒,便在电话联系上家确认其所进酒是正宗茅台后将家里的其他三箱酒拿出来,让监管部门人员当场检验。跟随主管部门一同前来的贵州茅台厂家的打假人员,当场检测了老王搬出来的三箱酒,给出意见该三箱均是假冒茅台商标的产品,随后主管部门将三箱酒没收并告知老王随时接受调查处理。
在之后主管部门调查过程中,小张向老王提出了赔偿请求,要求退一赔十,因老王坚信自己没有过错,只同意按原款退货,使得调解未能成功。
随后,小张一纸诉状将老王告到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 12600 元,被告赔偿十倍赔偿金 126000 元,二者合计 138600 元。
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小张认为老王知假卖假,应按《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老王却认为小张是知假买假,自己也不知进的是假酒,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庭审气氛异常紧张,但承办法官发现了老王提供的证据中有其进货的收据,并不是知假卖假,小张提供的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也仅仅是假冒商标,同时假酒没有开瓶,小张并未受到任何损害,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相关规定。
法官在征求双方均愿意调解的基础上,休庭分别做工作,最终老王愿意退款并赔偿小张合计 36000 元,并当即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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