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39912|回复: 21

[百姓民声] 举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派出所强行撤销案件包庇犯罪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3 07:53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被举报部门: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被举报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派出所所长钱毛毛。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派出所民警袁朔。
       举报请求:
        一、责令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举报人报警的财产被盗窃重大刑事案件及早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追回被窃名贵银杏树。
       二、依法追究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派出所所长钱毛毛、民警袁朔的渎职、不作为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9年3月29日,举报人获知位于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乡竹东村七组46号,举报人父亲种植了近60年、直径八十多公分、价值二十多万元的银杏树被盗,就立即报警,并于当日在竹行派出所做了笔录。
        接下来连续三天,举报人与竹行派出派陈飞警官一同沿途查看马路各路段监控,结果发现天星河桥三、四个摄像头都不明情况损坏,往北336道十字路口的监控方位发生明显变化,只能监控最下面而监控不到马路主道上,无法看到装载银杏树的车辆轨迹,显然是有人事先动了手脚。之后举报人再请求陈飞警官继续寻找其他路段监控,最终在“洞子港”一家个体饭店的监控里发现了作案人线索和证据,即:3月13日下午16点30分49秒一辆山东牌照“ 鲁H7G682 ”大平板车载着银杏树从此地经过。
         2019年4月4日举报人去竹行派出所索要该盗窃案的《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等书面文书,竹行派出所负责该案的民警袁朔拒不出具《询问笔录》并且三个多月来,举报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了解,询问催促案件进展均无果。
          举报人认为,该起事实淸楚、证据确凿的重大刑事案件,南通开发区公安分局和竹行派出所却极端不作为,显然涉嫌保护犯罪分子,甚至从中做手脚,才故意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在2019年6月13日竹行派出所突然告知我撤销案件?他们身穿公安警服应保护百姓安宁及生命财产为之本,但在犯罪证据事实面前竹行派出所强行撤销举报人案件,包庇犯罪分子,让他们逍遥法外,国家法律法规不管是谁盗卖他人财物都是犯罪,这种置百姓财产于不顾,纵然犯罪人作恶的渎职行为,不仅给举报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害,精神伤害,也带来无法估量的价值损失,更增加社会犯罪率,给社会添加了不稳定因素。
        综上,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和扫黑除恶办公室严肃查处、追究南通开发区公安分局和竹行派出所所长钱毛毛和办案民警袁朔的违法违纪、不作为行为!并责令、督促竹行派出所迅速缉拿犯罪分子并绳之以法,举报人也会按照家父心愿,将此不同意义、不菲价值的珍贵树木赠送给当地农业、林业相关部门,供家人纪念,供世人欣赏,为绿色生态环境奉献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爱心!

                                 举报人:邵玉雄

                            2019年7月23号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3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么明显的线索居然查不到?是查不到还是不想查还是不敢查?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9-7-23 08:0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南通开发区公安分局和竹行派出所不闻不问,保护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公安不作为给百姓带来不安宁的生活环境。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9-7-23 08:1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钱大于法,希望中央扫黑除恶办公室经常永远的把扫黑工作做下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3 08:2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红羽 发表于 2019-07-23 08:17
       钱大于法,希望中央扫黑除恶办公室经常永远的把扫黑工作做下去。

在这里举报没用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3 08:5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打12345政府热线,投诉工作不作为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9-7-23 09:0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我会去最高公安机关的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3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红羽 发表于 2019-7-23 09:00
我会去最高公安机关的

市长信箱也可以去试试  投诉必须有回复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3 10:2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直接市长信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3 11:2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在现在这种态势下,不可能,没有哪个警察会犯这种低级错误,有隐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3 12:2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事情确实不会那么简单,不好妄加评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3 13:3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没这么简单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3 14: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keke502927 发表于 2019-07-23 08:00
这么明显的线索居然查不到?是查不到还是不想查还是不敢查?

你知道谁卖的树吗 不要在这边说风凉话 我们是一个村的 就是大伯把自家门口的树卖了 她说自己爸爸种的 你说60年前的 两兄弟没分家 归谁?嫁出去的姑娘 搞得来……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3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QQ截图20190723140132.png 还是这事儿吧?楼主换了个号?还没搞清楚吗?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3 19:1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红羽 发表于 2019-07-23 09:00
      我会去最高公安机关的

只有去北京才有用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3 21:4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竹行派出所不作为真是烂到家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4 00:1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主观包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4 06:2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只要没死人,基本不会查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4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钱毛毛,,,这名字谁起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9-7-24 13:3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尼姑洗头用飘柔 发表于 2019-07-23 14:01
你知道谁卖的树吗 不要在这边说风凉话 我们是一个村的 就是大伯把自家门口的树卖了 她说自己爸爸种的 你说60年前的 两兄弟没分家 归谁?嫁出去的姑娘 搞得来……

我不知道你是谁,但你不懂内情,我第一时间都问了他们,都说不知道,你说这话和偷树的犯罪分子一样不要脸,这因为我父母生我一个子女就应该财产让你们盗抢吗?真不要脸,我都有当年和我父亲一起搬种树的人亲笔签名偷树的人有吗?我都不知道是谁偷的难道你知道,可能你是惯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9-7-24 13:4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我希望这社会有公道,人在做天在看,不要偷别人财产卖了,会得到报应的,吃不进拉不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24 23:0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就像狼山派出所治安民警孔悦,冒充交警给别人开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孔悦你对得起你们所里的领导吗,对得起人民吗,孔悦你就是,人民警察中的败类蛀虫,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迟早要把你警服扒下来交给人民政府,省得你在坑害别的百姓丢我们人民警察的脸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5 19:54 , Processed in 0.317464 second(s), 23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