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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驾照请“枪手”,代替考试三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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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7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私家车越来越多
考驾照越来越严这是好事多一份严厉,才少一些事故那么如果担心考不过咋办?有的人会暗自努力有的人则剑走偏锋找人替考,蒙混过关结果玩大了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这不小司就来给你讲讲那些玩儿脱了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张某因自身文化水平偏低,在申请C1驾照时担心达不到机动车驾驶证法规考试及格分数线,便找来侄女婿刘某替考。2017年12月,刘某代替张某参加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并通过测试。
      2019年2月,在张某通过了操作科目考试以后,再次请来刘某帮其替考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在考试过程中被如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民警当场发现。随后公安机关对张某、刘某以及教练丁某进行讯问,三人对代替考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了解,张某准备申请C1机动车驾驶证,但由于自身只有小学文化水平,担心通不过交通安全法规内容的测试。2017年12月,刘某应张某之邀替考了本应由张某参加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张某的教练丁某,在明知刘某替考的情况下为刘某提供虚假证件材料,使得刘某顺利参加并替张某通过了科目一的考试;2019年2月,张某再次邀请刘某为其替考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测试,教练丁某仍然帮助刘某提供了虚假证件材料,刘某在实施代替考试的犯罪行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对当事人张某、教练丁某进行传唤,刘某、张某、丁某三人对自己代替考试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019年5月,如皋市检察院对张某、刘某、丁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一案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刘某、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教练丁某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人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代替考试罪。
      根据法律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组织的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代考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触犯了代替考试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先后两次邀请其侄女婿刘某为其替考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邀请人张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刘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张某、刘某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教练丁某在知道刘某为张某替考的情况下为刘某准备虚假证件材料,使张某、刘某顺利实施代替考试的犯罪行为,是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在科目一的考试中,刘某替张某顺利通过考试,属于既遂;在科目三的考试中,刘某代替考试的犯罪行为被当场查获,是代替考试未遂。故均应以代替考试罪依法追究上述三人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考驾照是每个要成为驾驶员的人必须经历的一关。从发生的一起起惨烈的交通事故总结发现,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驾驶员忽视交通法规所致,时刻谨记交通法规能使驾驶员在驾驶操作中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此,国家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理论考试进行了改革,有效地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改革的同时,驾驶员考试的通过率也有所降低,一些考生不对自身提高要求,熟记交通法规,想走捷径拿到驾照,动起了替考的“歪脑筋”。殊不知,走这种“捷径”是害人害己,不能熟记交通法规不遵守交通规则,即使拿到了驾照也是“马路杀手”。

在此提醒那些想走“捷径”的考生
赶紧打消这种念头
静下心来好好学习通法规
只有通过自身努力
提高驾驶理论和驾驶技能水平
通过各科目考试的检验
才是获得驾驶证的唯一途径
切莫抱着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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