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11589|回复: 3

[新启东土] 利用微信群传播血腥视频,启东一网民被警方行政处罚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17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记者昨天从启东市公安局获悉,该局查获一利用微信群传血腥音视频的网民。目前,该网民已被启东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经查,6月18日19时许,网民沈某用手机微信将一段视频转发至一微信群,视频内容显示:两名男子暴力杀害肢解一名女子。发现该信息后,警方即对沈某展开调查。经认定,沈某发布的视频中含有极度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暴力恐怖行为,具有极强的煽动性、示范性、恐吓性和暴力性,危害程度较大。

7月11日,启东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沈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网上传播暴力血腥恐怖音视频属于违法行为,切莫图一时之快随意或好奇制作、传播、非法持有相关音视频。对有传播涉暴力、恐怖音视频,触及法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希望小伙伴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以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2)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3)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4)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南通发布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6 07:52 , Processed in 0.238099 second(s), 14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