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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条令人瑟瑟发抖的消息 上了热搜: “网上抢红包要缴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 然后大家就疑惑了:
互发红包已经很普遍了 对此,相关政策是这样说的: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其背景是: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 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 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 “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 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 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 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 便于征纳双方执行 《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 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 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 简单解释一下,就是:
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 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 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 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 (包括网络红包) 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网友热评: @王可爱:还好亲朋好友间不用交税,不然每次抢到一毛两毛的加起来都不知道要交多大一笔税~
@阳阳:企业网络红包要交税,亲朋好友之间不交税。大家都是好朋友(๑°3°๑)
@秀奥飞扬:我一天要发好多红包,交税也挡不住我发红包的热情!
@九菱nin:放心,亲朋好友之间发红包不上!
@吖哇呀:可能也是考虑到一些企业会利用漏洞来偷税漏税,利用网上发工资什么的,来逃税
来源:中国青年报(zqbcyol)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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