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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拦路打老师”获刑男子已签上诉状,其妻:将举报老师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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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7月10日上午,河南“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宣判,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后者当庭表示上诉。澎湃新闻10日晚从常仁尧妻子陈希(化名)处获悉,常仁尧坚持认为“量刑过重”,已在看守所签署上诉状,将择日向一审法院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上午宣判后,法官询问(常仁尧)是否上诉,他立刻表示‘要’,态度很坚决。”常仁尧辩护律师付建告诉澎湃新闻,其在下午曾与常仁尧在看守所见面,后者“情绪仍然较为激动”,签订了上诉状。

付建解释,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的十日内,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或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接到材料后的两个月以内审结,作出撤回或者改判的决定。

家属:将追究老师责任,举报其体罚

澎湃新闻从陈希处获得的上诉状显示,上诉人常仁尧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另有新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状称,一审认定事实扩大化,把上诉人与被打教师张某林个人之间的恩怨定性为对全国老师的不恭;“拦路打人”事发偶然,系激情突发,“上诉人看见张某林似曾熟悉的面孔就想起了在学校遭受的种种非人待遇”,进而“情绪失控”,发生打人行为,“总共打了四巴掌”,其次都是“质问”,后在众人劝说下“中止”;且张某林“事后无恙”,相关视频被热传也出乎预料,并非上诉人本意。

上诉状中,常仁尧列举了多个上学期间被张某林“体罚”的例子,自称产生了“心理创伤”,成长中“阴影很大”。“以暴制暴制暴不可取,但道德层面的谴责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惩罚。” 常仁尧陈述称,在羁押的几个月里,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也知道了自己行为违法。在法庭上,一直对自己的行为向受害人道歉,也一直表示如果构成犯罪自愿认罪、认罚。

上诉人主张,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是一年半到两年半之间,经过庭审又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上诉人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缓刑符合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

“犯罪中止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处罚,认罪认罚建议减轻40%,受害人(张某林)有过错减轻30%,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减轻20%。上诉人在事情发生后也并未采取隐藏或者其他逃避行为,对于公安机关调查也是积极配合,对其判处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刑法的教育目的已经达到。”上诉状中称。

陈希告诉澎湃新闻,事发后其与家人曾多次联系张某林表示道歉、赔偿等意愿,但“接触不到”,“最后一次(想要登门见面道歉),对方报警了”。“今天在法庭上见他(常仁尧),瘦了很多。这件事常仁尧已付出很大的代价,但是公道还是要讨回。”陈希告诉澎湃新闻,接下来除了上诉,还会寻求“追究张某林的责任”,向相关部门举报“其曾体罚常仁尧”一事。

审判长: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报复借口

对常某的量刑出于哪些考虑?7月10日,该案审判长接受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采访时回应称,对被告人常仁尧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是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

审判长称,根据刑法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常仁尧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属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

鉴于常仁尧是在返回栾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常仁尧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常仁尧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并参考公诉机关提出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学生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报复借口和理由。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救济途径,如确实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渠道依法解决。”上述审判长称,本案中,常仁尧以对近二十年前老师教育方式的不满作为伤害老师的理由,无论从其毕业以后工作生活一切正常的状态上,还是从时间间隔及伤害对象上,都不能为常人所理解、接受。常仁尧为炫耀和发泄不满情绪,偶遇老师即实施侮辱殴打行为、录制视频并导致网上传播,理应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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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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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肯定不对,最多行政拘留教育即可,判刑有点滥用司法之嫌!  发表于 2019-7-1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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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虽然打人不对,但是打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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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支持上诉,判罚确实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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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当时的体罚和给他带来的心灵创伤,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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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推搡警察的只是书面检查,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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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看来最近压力很大,清瘦了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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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任何时候打人都说不对的,我们从来没说打人是对的,但是只打了几个巴掌,也没有打伤,而且都已经关了半年,再判一年半,是不是太重了?那么多打人致伤的都拘留几天就完事了,这公平吗?道歉那么多次老师还不接受,拒绝和解!凡事有因果,老师也很过分好吗[怒]必须上诉,希望这次法院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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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9-7-1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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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寻衅滋事是个筐,大错小错往里装。
唉,法治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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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20年前到底是怎么体罚的?我们都不清楚。上过学的都知道,初中、小学所谓的体罚大多是罚站、不让进教室,或者有的脾气暴的老师扇学生一个耳光,这其实都是为了学生好。学生即使被体罚,自己不想想为什么?肯定是调皮捣蛋、不爱学习的倒霉孩子。20年后打了老师,其严重之处是破坏了公序良俗,违反了基本的伦理,师道尊严呢?尊师重教呢?如果被判无罪,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示范效应?有哪个老师还敢管学生?我支持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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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楼下的朋友注意,“鞭打辱骂”,你从哪里看到的?轻重不好界定?轻微伤、轻伤、重伤还是死亡?如果有其中一种,张老师早就吃不了兜着走了,不需要学生、家长报警,公安早就介入了。  发表于 2019-7-12 16:43
下手轻重如何去界定,有老师这个身份,就可以任意鞭打辱骂学生?老师心中要真的有学生  发表于 2019-7-12 14:32
现在教师法在修改了,  发表于 2019-7-12 11:04
为你好,你知道这三个字有多无耻吗?无论是家长对孩子,还是老师对学生,这三个字就像他们对孩子们做任何事的挡箭牌,童年的遭遇对一个人的成长有多大影响你不知道?况且这个老师打学生是为了他好吗?你了解清楚了?  发表于 2019-7-11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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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必须得上诉,把这个老师搞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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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0:2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体罚学生不等于侮辱人格,要不老师怎么不出庭!没脸呗!我们应该扒一扒当年怎么打的学生。
张老师该打,你不觉得烈日灼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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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张老师好像还没对公众发过言  发表于 2019-7-12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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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0:2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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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现在的司法水平我只能是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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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1:3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湖南
他打老师,还拍视频到处传,是为了解气还是炫耀?愚蠢的莽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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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2:4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同样是打人,两个人站的位置不同受到的处罚就不同,所以说凡事无绝对的公平,我更相信因果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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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2:5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老师体罚学生也要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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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3:0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支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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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3:1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赶快出山 发表于 2019-07-11 10:01
任何时候打人都说不对的,我们从来没说打人是对的,但是只打了几个巴掌,也没有打伤,而且都已经关了半年,再判一年半,是不是太重了?那么多打人致伤的都拘留几天就完事了,这公平吗?道歉那么多次老师还不接受,拒绝和解!凡事有因果,老师也很过分好吗[怒]必须上诉,希望这次法院公平公正🙏🙏

这个老师这种做法早就体现了他人品不咋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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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1 13:2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个判决下来都是输家,打人者锒铛入狱,被打者败光人品,就这件事不依不饶拒绝接受几十次登门道歉,至于法律的公信力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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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1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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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9-7-11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看看上面那么多挺这位“打老师”男子的,就知道这人判得并不重,因为造成了多坏的影响,相信老师们也被吓得不敢说话了吧。

    首先,要知道判的罪名不是“故意伤害”,而是“寻衅滋事”。所以说打人者打得并不狠,没有造成伤害,对量刑其实没有什么关系。网上有许多用言语挑衅警察、军人的货,只是骂骂人,而且还没啥人关注,最后同样被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或是刑事处罚。那你说这个打了人上了网,并且引发争论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冤枉吗,况且视频的数亿点击才是其被判一年半的真正原因。

    其次,这个男子挑衅的是什么,他挑衅的是中国数千年以来的“尊师重道”和“以德报怨”的传统道德,宣扬的是“以暴制暴”、“秋后算账”和“睚眦必报”的民间恶习。且不说教师这个职业,谁都有年老体弱的时候,如果谁都有可能因为若干年前的一段恩怨,而被年轻力壮的青年当街暴打,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大家一起混江湖就好了。

    最后,视频的传播是否是打人男子的故意,如果按他自己的说法,只是为了传给几个同学解气,完全可以以私聊的方式发送视频,但其放在朋友圈,是其放任视频传播的故意。

    总之,法律不像楼上几位说得这么儿戏,至少这个案件没有这么儿戏,而是有理有据。中国法治化进程虽然有问题,但通常你以为你以为的不一定是你以为的,请把目标摆正。谢谢!

    与此同时,我也赞成打人男子追究被打老师当年体罚学生的责任,因为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但这并不能成为减轻打人男子所应受到处罚的理由。不像是做买卖,老师打学生应该罚100块,学生打老师应该罚150,所以最后罚学生50块解决,没有这么干的,一码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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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以道德来绑架法律,法律条款很清楚,请按法律条款执行。  发表于 2019-7-12 14:40
    有多少学生没挨过老师骂的,难道这就是我十几年以后打人的理由吗,打了还拍个视频,视频谁拍的?拍了干嘛?弄几个年轻力壮的围住一个老人暴打出手,还不够拍了视频侮辱,更恶劣。  发表于 2019-7-12 14:09
    楼下请回复,点评无法讨论,我只说被判刑的原由,没有跟你讨论道德的问题,况且,尊师重道也不是什么圣人的标准,而是基本准则。  发表于 2019-7-12 10:36
    就你说的尊师重道,我问你一个问题,请正面回答,历史上有没有公开打伤甚至打死老师的,那些凶手最后怎么处理的?请你不要用圣人的标准去要求别人,却用小人的无耻做自己。  发表于 2019-7-11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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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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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8-11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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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9-7-1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压力是能说明自己心态不好,学习不用功,老师为什么不处罚其他同学?自身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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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7-11 15:1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湖南
    打人其实关不了几天,关键拍了视频还发到网上并大范围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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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7-11 15:4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stuartyou 发表于 2019-07-11 13:33
    本帖最后由 stuartyou 于 2019-7-11 13:44 编辑

    看看上面那么多挺这位“打老师”男子的,就知道这人判得并不重,因为造成了多坏的影响,相信老师们也被吓得不敢说话了吧。

    首先,要知道判的罪名不是“故意伤害”,而是“寻衅滋事”。所以说打人者打得并不狠,没有造成伤害,对量刑其实没有什么关系。网上有许多用言语挑衅警察、军人的货,只是骂骂人,而且还没啥人关注,最后同样被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或是刑事处罚。那你说这个打了人上了网,并且引发争论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冤枉吗,况且视频的数亿点击才是其被判一年半的真正原因。

    其次,这个男子挑衅的是什么,他挑衅的是中国数千年以来的“尊师重道”和“以德报怨”的传统道德,宣扬的是“以暴制暴”、“秋后算账”和“睚眦必报”的民间恶习。且不说教师这个职业,谁都有年老体弱的时候,如果谁都有可能因为若干年前的一段恩怨,而被年轻力壮的青年当街暴打,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大家一起混江湖就好了。

    最后,视频的传播是否是打人男子的故意,如果按他自己的说法,只是为了传给几个同学解气,完全可以以私聊的方式发送视频,但其放在朋友圈,是其放任视频传播的故意。

    总之,法律不像楼上几位说得这么儿戏,至少这个案件没有这么儿戏,而是有理有据。中国法治化进程虽然有问题,但通常你以为你以为的不一定是你以为的,请把目标摆正。谢谢!

    与此同时,我也赞成打人男子追究被打老师当年体罚学生的责任,因为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但这并不能成为减轻打人男子所应受到处罚的理由。不像是做买卖,老师打学生应该罚100块,学生打老师应该罚150,所以最后罚学生50块解决,没有这么干的,一码归一码。

    这个分析道出了事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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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这个观点,而且现在法律赋予教师具有一顶的惩戒权,以前的教育是对独身子女宠坏了,不正常。  发表于 2019-7-12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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