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20010|回复: 3

[随便港港] 高利转贷非法获利超200万元,一外籍华人在通获刑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11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加入外籍后仍实际控制国内多家公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超200万元。记者10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此案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陈某今年56岁。虽已加入外籍,但自2005年以来,其通过指定亲属担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成为了江苏大陆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交通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享有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以及人事招聘等权力。表面上是办企业做正经生意,可背地里,陈某却“醉翁之意不在酒”。

2014年4月,陈某以大陆交通公司向南京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采购原材料为由,以7.8%的年息从南京某商业银行贷款3000万元。然而拿到贷款的陈某并未将钱款投入原材料采购中,而是将其中的900万元连同其他资金1200万元,转借了给南京一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范某。这一转手,利息比从银行借款翻了几番,双方约定,范某以月息3%(年息36%)归还借款。最终范某支付利息63万元,经折算,其中900万的利息为27万元。

事实上,如此高利转贷的“生意”,陈某并不是第一次做。此前,他就曾因犯行贿罪、高利转贷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然而昔日的教训并没有让其就此收手。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陈某再次以大陆交通公司向南京某塑化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为由,以7.28%的年息从南京某商业银行套取贷款5000万元,转借给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某。这一次,双方约定的利息高达日息0.25%(年息91.25%)。此后,孙某根据约定的借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62.5万元。据统计,2014年4月和2015年1月,陈某从银行套取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共计206.5万元。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陈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综合考量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对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将继续追缴陈某其他违法所得。

来源:南通发布

南通0
匿名
发表于 2019-7-11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湖南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12-11 07:54
  • 签到天数: 2735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9-7-11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一个外国人在中国屡屡犯罪,应该从重判决才是啊!!!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12-11 07:54
  • 签到天数: 2735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9-7-11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https://bbs.0513.org/thread-4132617-1-1.html

    如皋市九华镇一男子杨某洗澡后,以浴室收银员没有给他打折等为借口,向浴室经营者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元。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这个强索0.2万元一年两个月,和一个“巧取”200万元却只有两年的一比,心里肯定不服啊?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6 09:54 , Processed in 0.181809 second(s), 13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