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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民声] 崇川法院滥用职权,造成人民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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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07:55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2019年6月25号,这份控告信通过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网站转交法院,至今就是石沉大海,没有任何音信。一点点动静都没有。崇川法院自己的纪委监察部门起码收悉信件之后要打个电话询问一下。至今什么都没有。指望这个法院自查自纠处理问题解决问题,挽回人民巨额损失现在看来希望渺茫。
如此严重的指控滥用职权,所造成人民的损失,去自行初步估计,直接损失超过20万余元,间接经济损失更是超过2000万元。一点自查自纠,处理问题,解决问题,挽回损失的,诚意都没有。我现在不知道崇川区人民法院准备把这件事情搞多大?希望崇川区人民法院看到帖子之后,能够公开给公众一个回复。也希望垂直领导上级管理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到帖子之后让发言人发表一点态度意见。
对控告信所陈述所有事实,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控告信
控告人:凌志铭,男,1982年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1198202240039,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天津路157弄14号,电话13606297035。

被控告人:范纪强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审判员
 
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控告人以继承纠纷为案由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递交起诉状。要求对于母亲所留部分遗产与已解除拟制血亲关系的前继父
(凌勇    ,男,1953年1月4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5301040018,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北濠大厦1102室,  电话15206295858。)(以下简称凌勇)
进行分割处置。但崇川法院违法违规违纪,不立不裁,不理不睬根本不予理会。控告人当时并没有深究。
    但时至2019年4月,控告人得知凌勇在其不知情未参与的情况下,早已经将其通过司法鉴定成无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并做了控告人的法定代表人监护人。并且在社会上面,恶意肆意传播,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控告人知道司法鉴定必须在有案件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请进行。于是到达崇川区人民法院查阅卷宗。
发现2014年9月,那个崇川法院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不立不裁的案件居然用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查询,能够查询到案件编号。(2014)崇港民初字第0503号。
查阅该案卷宗,除了原告一份手写的,当时不立不裁的起诉状以及部分证据材料。其他涉及到房屋评估价值等内容原告根本不知情。当着原告的面不立不裁不予理会。背后居然能够立案。并没有给原告邮寄任何缴费通知单。最后结案居然以原告没有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以自动撤诉处理来结案。
在这个整个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处理的案件中,当时的代理审判员范纪强接受并且通过被告申请,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司法鉴定。把原告通过司法鉴定鉴定成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申请书和司法鉴定报告因为最后结案是以原告没有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以自动撤诉结案。所以在卷宗中并未体现。
全部过程控告人并无参与。当时并不知情。连控告人的起诉状内容和案件案由都是大相径庭。控告人当时的起诉状是部分继承人起诉部分继承人。不涉及任何转继承纠纷。最后案由是转继承纠纷。基本的法律常识足以证明控告人当时毫不知情,并不是在控告人知情的情况下立案审理。
凌勇在获得通过违法手段而得到的司法鉴定书之后,拿着控告人母亲也就是被继承人的遗嘱,以及两位遗嘱见证人共同到达崇川区公证处,做了遗嘱继承公证,代表原告放弃继承权利。
该司法鉴定书内容属于捏造事实,一切都是违法违规违纪操作。(2014)崇港民初字第0503号控告人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以自动撤诉结案就不可能存在凌勇申请,范纪强通过申请,委托鉴定的过程,是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当时并未参与。
由于范纪强的滥用职权,违法违规违纪操作,通过了凌勇的申请,并委托南通市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才使得被告有机会拿到,在南通市精神卫生司法鉴定所有机会让两名司法鉴定人员做出非法鉴定。并且才有机会上凌勇在社会上面大肆传播,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各种声誉和名誉。
最为严重的是,凌勇代表控告人做了遗嘱继承公证,放弃了继承权利,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各项权益利益。据控告人自行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一切都是范纪强的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现凌勇至今一直以此作为说辞,拒绝与控告人进行对于被继承人的任何遗产进行分割。一直不当得利,非法占有。
希望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收悉信函之后,查明事实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尽快给出处理意见处理方法,以及对于自己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最终处理意见以及给出挽回控告人严重经济损失的具体方法。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控告人凌志铭
                               签名______
                               2019年6月25日



凌勇提出申请,范纪强审核申请,通过申请,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最后的违法违规违纪的司法鉴定书在凌勇在南通市崇川区公证处,代表控告人放弃母亲所有遗产的继承权的,遗嘱继承公证中可以调查获得。控告人母亲的遗嘱在该遗嘱继承公证中也有所体现。
控告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情况下,提供证据线索及凌勇身份证号码320602195301040018用于检索一切崇川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取。


南通0

点评

有啥用?到了南通中院还不是不了了之?谁管?  发表于 2019-9-4 11:49
围观一下,标题不错  发表于 2019-7-26 14:37
直接损失20万,间接损失2000万?你丫的贩毒也没这么大利润吧,比大胡话的  发表于 2019-7-11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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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8 09:4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个崇川区,不理人归不理人。网站上左上角有人发现还有个衔接直接就是连着中央政府。一打开来就是国务院。为什么一个区政府的网站上,衔接的直接是中央政府?是不是要告诉所有人,如果他们区政府不处理,直接可以点中央政府?我刚刚也看了一下那个中央政府处理来信有的范围就是乱作为。滥用职权属不属于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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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8 09:4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从崇川区人民法院网站投诉举报,直接跳转到崇川区人民政府网站投诉举报。10多天了,怎么一点音信都没有了?这个区政府上面直接衔接个中央政府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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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8 09:5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我想问一下大家有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法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人民巨额损失不管金额多少都必须该法院自查自纠,自己处理,其他部门不得介入?
滥用职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职权范围之外,所做出的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当然也包括在职权范围以外采取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工作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罪证确凿,已经和审裁没关系了。
我现在最想知道的就是法院的事情,无论造成损失金额多少,是不是必须这个法院自行处理解决?如果是我希望崇川法院出来一个发言人有哪部法律第几条第几款是这么规定的?你们法院自查自纠,处理问题解决矛盾,挽回损失的态度大家有目共睹,就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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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10:2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建议楼主还是先搞清楚一府两院一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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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8 10:2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maxair2019 发表于 2019-07-08 10:21
建议楼主还是先搞清楚一府两院一委的关系。

你的意思是你搞得清楚,市委市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不是?我发帖子的时候,我就说我搞不清楚呀,所以我来问问。你搞得清楚,你来说说呀
审裁那是垂直管理。我这个控告信好像就是单纯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人民严重经济损失吧。我就是搞不清楚,所以我来问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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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8 10: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万元,那就必须立案,那就叫滥用职权罪。而不是叫滥用职权。

不然崇川法院出来个发言人,说说你们法院对,这个案子准备如何自查自纠?如何挽回我的损失?我可以说,法院垂直领导我也可以说,我的控告信已经和审裁没关系,单纯的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人民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你们法院不能什么动静都没有呀,唱哪出呀?
最关键的是我到你们法院网站投诉举报,直接跳到区政府网站。左上角不光有市政府省政府,还有中央政府。是自己跳转的。不是我折腾的。不处理就回复我一个,你不处理你们没有错,就这样。不就了结了。怎么可能什么东西都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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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11:5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记住政府是管不了司法机关的,你可以向上级法院或同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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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8 12:2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maxair2019 发表于 2019-07-08 11:59
记住政府是管不了司法机关的,你可以向上级法院或同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寻求帮助。

我现在是控告的崇川法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达到立案标准的这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的吧?我现在就是不知道法院工作人员,涉及渎职犯罪,是不是可以不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处理?所在法院想怎么瞎搞,就怎么瞎搞?崇川法院真的让人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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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8 12:2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检察院对应的侦监职能就是就是应该对应的渎职犯罪吧?其他的犯罪行为,那是公安机关的事情。法律也没规定检察院的侦监职能只适用于除了法院之外的其他国家部门吧?现在我已经彻底搞不懂了。南通的法律法规怎么有点不一样的呀?有没有人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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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8 12:2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最重要的是崇川法院什么回复都没有。谁知领导我也不好找他的上级法院去啊。待会儿他们院长又要拉回去了,我们法院在处理,你们上级人民法院不好接的。每次都是这样,搞出来都是笑话。对于崇川法院,我现在是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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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22:4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电信
凌志铭 发表于 2019-07-08 09:44
从崇川区人民法院网站投诉举报,直接跳转到崇川区人民政府网站投诉举报。10多天了,怎么一点音信都没有了?这个区政府上面直接衔接个中央政府什么意思?

直接去法院信访部门或院长室试试看或看下该院的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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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9 09:3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我现在只想知道南通的检察院认为自己拥不拥有“侦监”这个职能?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属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基层法院的法官属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法官涉及渎职犯罪职务犯罪造成人民的损失达到立案标准的?(大家注意是造成人们的损失,达到立案标准的,而不是没有达到立案标准)这种情况南通的检察院应不应该立案?最关键的我还是没有找到国家对于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职务犯罪区别对待的规章规定。我现在搞不懂。有没有懂的人可以指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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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9 10:0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对于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或者控告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渎职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具体的太长,只截屏到第4条。我们只找到司法工作人员涉及渎职犯罪,不论单位或者个人,举报或者控告,这检察院是应当受理的呀。
南通这边搞不懂。过段时间如果南通这边的检察院就是坚决不受理,我得到省里去问问了。
我是按照法律的呀。最高检是这么规定的呀。
我们一直认为南通的检察院不受理不管就是检察院的错。达到立案标准不立案那就是检察院的错。司法工作人员一样的呀,最高检也是这么规定的。
我们多问多学习,也发个帖子,有没有人有不同观点和看法的?如果有不同观点和看法,麻烦附带贴上具体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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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9 10:1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而且最高检不是说了嘛,在执行这个通知的时候遇到问题,及时汇报。如果南通的检察院是对于我的控告,认为有问题不能够执行这个通知,你可以往上报呀。通知当中都是明文规定的。我不知道,不受理我的控告是几个意思?崇川法院不理不睬,上级人民法院我去了也没用,就算我交了控告信,那个崇川法院院长要跑到上级人民法院院长那边把案子拉回去的,说我们在处理,你们不能干涉。
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是没办法管了。按照法律规定,南通的检察院应该管呀。搞不懂。
多问多学习,如果这段时间没有人,对于我们的说法能够提出质疑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且附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南通的检察院再这样我要到省里去了。江苏省检察院反正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都在一块,就在一条路上。去一下很方便。最关键的是我们现在对于南通,这种司法环境根本看不懂,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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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9 10:2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大家也不要多想,我也没有其他的意思。发这个帖子最主要的也就是多问多学习。最希望的也就是在这个论坛中能够看到不一样的声音,看到不一样的观点,让我们能够学习。
南通检察院如果接下去继续这样,我只能去省理,在去省里之前我起码要知道我们的观点,运用的法律法规是没问题的,没错误的,没有人能够辩驳的。
现在我们的观点就是不管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一样的,涉及职务犯罪,渎职犯罪。对于控告,对于举报达到立案标准的检察院,必须受理,必须立案。我们也拿出了最高检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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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9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感觉楼主脑子有点偏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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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9 11:0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检察院渎职的侦办职能已经划到监察委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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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9 11:2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多情不笑我 发表于 2019-07-09 11:00
检察院渎职的侦办职能已经划到监察委了吧

确定检察院的“侦监”职能划到监察委去了?被划过去的监察委好像只处理那种没有达到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或者不是类似于那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之类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划到监察委去了吗?没看到什么通知呀。你有没有通知?贴出来大家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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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9 21:2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凌志铭 发表于 2019-07-09 11:23
确定检察院的“侦监”职能划到监察委去了?被划过去的监察委好像只处理那种没有达到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或者不是类似于那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之类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划到监察委去了吗?没看到什么通知呀。你有没有通知?贴出来大家学习学习。

你自己重新学习下《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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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9 21:4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多情不笑我 发表于 2019-07-09 21:24
你自己重新学习下《监察法》。

你对于我的说法有不同意见,你提出来。拿出支撑你说话的规章制度。你凭什么叫我去学习?你自己懂吗?你懂,你说。你不懂,不要叫别人去学习。有本事你说个正经八百的,让大家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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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9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楼主应该找本论坛当家花旦“政治演员”刘阿姨给你答复、她什么都懂,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无所不通。
另外,你把自己的情况说简单一点,列个条纲。具体法院的判决哪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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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9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有精神病证吗?听说那东西可值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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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9 22:3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凌志铭 发表于 2019-07-09 21:49
你对于我的说法有不同意见,你提出来。拿出支撑你说话的规章制度。你凭什么叫我去学习?你自己懂吗?你懂,你说。你不懂,不要叫别人去学习。有本事你说个正经八百的,让大家学习学习。

监察法第十一条,你仔细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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