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24781|回复: 9

[百姓民声] 追究南通市贪官、崇川区贪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追究南通市人民政府贪官、崇川区人民政府贪官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南通市人民政府的贪官、崇川区人民政府的贪官,利用职权、暗中串通、强行盗窃、抢劫我的私有财产,近11年不归还。
我是南通市崇川区狼山街道城山村四组退休教师张秀琴。20103月,我房屋不在富士通科研中心拆迁范围内,被黑恶势力偷拆 11年。胜诉两次,一次是江苏高级人民法院胜诉。案号(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53号、另一次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民初字第0392号、南通市人民法院胜诉。案号(2012)通中民终字第1124号。   
2010年3月,我房屋不在富士通科研中心拆迁范围内,被不法分子偷拆11年。至今不但得不到合法赔偿、补偿。深受各方的迫害,精神上和身心健康多次受到伤害。
2012年3月19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一份【2012】年第5号征地公告。这份《征地公告》程序严重违法、实体违法、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没有项目批文、没有建设用地许可证、没有规划红线图,没有征收决定,至今未实施征地程序,跟没有和被征地农民办理补偿手续和交地手续,实实在在的是违法圈地。这块宅基地由城山村社区违法建筑围墙,把百姓的宅基地高额出租。高额出租的费用不知用到何处?和被征地农民的手续至今未办,更谈不上征地补偿。南通市人民政府的贪官利用职权,抢劫百姓的宅基地。最高院案例,没有补偿,就没有征收,还我土地,还我房屋。南通市人民政府的贪官抢劫百姓土地严重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12】年第5号征地公告第六条: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由所在区政府进行登记、补偿。
崇川区政府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不知是否进行登记?据我所知,崇川区政府没有登记,更没有补偿。这是崇川区政府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同时纵容下属无法无天,以权乱法、以权压法、以权违法、以言代法,给我制造了多少灾难???
南通市人民政府的贪官强行抢劫我房屋所在地、崇川区人民政府的贪官偷拆我房屋,利用职权抢劫私人财产11年不归还。追究南通市人民政府的贪官、崇川区人民政府的贪官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9-7-3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3 09:2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金新街道富都豪园东门文河路现在又尘土飞扬,希望尽快监督管理处置到位,向东路灯也不亮。院士延、富都豪园南门文昌路尘土飞扬,路灯不亮,乱停乱放,希望金新街道尽快整治!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7-3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因你自家变故,发放的拆迁补偿款出现家庭内部分配不均的情况,这跟政府有什么关系呢,凡事要讲道理,无理取闹没用的。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9-7-3 19:5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linlisj123 发表于 2019-7-3 10:15
因你自家变故,发放的拆迁补偿款出现家庭内部分配不均的情况,这跟政府有什么关系呢,凡事要讲道理,无理取 ...

你是谁?是在说话吗?请你拿出跟政府没有关系依据。你也是无懒啊!

点评

合着政府就不能说话啊  发表于 2019-8-29 09:3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9-7-5 08:2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地是南通市政府征地,房是崇川区政府拆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9-7-11 12:1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9-8-29 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地方政府动用行政行权力,进行非法拆迁,民不聊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8-29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你说胜诉,那你把判决书亮出来,就知道打嘴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4 20:22 , Processed in 0.173491 second(s), 19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