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2979|回复: 0

启东交警:5月5日起,占用、挪用停车位,违停等加强管理了!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4-24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为全面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规定,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在城区(以丁仓港路-世纪大道-华石路-中央大道围成的方形区域,含以上四条道路)道路内开展机动车违法停放专项整治。现将机动车停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停放机动车时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要求:
(一)禁止机动车在人行道停放(依法施划停车泊位除外);
(二)禁止在设有禁停标志或标线的路段停放(依法施划停车泊位除外);
(三)在设有限时停车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及区域停放,禁止超时间、超区域停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三、对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或标线路段内违反规定停放的,将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并可依法拖移机动车。
四、在车辆停放时,如停车泊位内有箭头指向的,应当根据箭头指向有序停放(箭头所指方向表示停车后车头的朝向),对不按箭头指向停放的,将以“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行为,处以50元罚款,并可依法拖移机动车;如驾驶人在现场,应当服从指挥,按规定停车,如不服从指挥,将以“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并可以依法拖移机动车。
五、对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无号牌、已达报废标准等违法车辆,将予以拖移。
六、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规范停车,并积极参与绿色出行。
七、本通告自2019年5月5日起施行。

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4月23日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2 18:47 , Processed in 0.171042 second(s), 15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