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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关于虐狗事件表达一点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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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4-19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首先,那个货做这种事心里扭曲这个应该是没法否认的,做这种事被人喷无可厚非,如果这是病那么就该去医院看,找心理医生疏导。
但是,在中国现在为止是没有虐待动物罪的,所以他没有犯罪,这个百度可以查
虐待动物罪的定义:

虐待动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专家建议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拟设立的一项罪名,该罪名最高可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动物构成犯罪吗:

按照我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虐待小动物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该行为属于违反社会公正良俗行为,如果虐待的动物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或他人所有动物,有可能属于犯罪行为。
而那条狗是他自己 的私人财产,所以如何处置是人家自己的私人权利,而一帮狗粉去营救和抢劫无异。
不过,引用论坛里另一个朋友的话(别的不说 你虐狗你自己享受就行 虐狗还放出来给别人看 给很多人带来了不适感 这就扰乱了公共秩序了 网络环境被你污染了 不收拾你收拾谁?不给予一定惩罚教育 虐猫虐狗以后视频满天飞 下一代小孩是不要想健康成长了吧)做什么就自己做,传播就不好了。所以说这个货也是自己作死,自己变态就算了,还要告诉大家我是个变态。
单论虐待动物,老鼠是动物不??那么用笼子逮住老鼠了都是怎么处理的?开水烫死?放在水里淹死?用扫把打死?这算不算虐待动物?狗是生命老鼠就不是了?
那帮狗粉围追堵截恨不得要治那个学生于死地,不知道是何居心?
还是那句话,他是虐狗了,但是他没有违法没有犯罪,如果是心理有问题,可以去医院。但是强迫人家道歉,围追堵截人家。一定要学校给说法开除掉他,骚扰他的家人,那么狗粉们你们到是违法了,以自以为是的大义之名,行违法乱纪宵小之实。
而作为学校,不能因一帮狗粉的聒噪,网络舆论就定人生死,人家没有违法没有犯罪,如果觉得他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可以勒令他休学回家看病,找心理医生治疗。
这是本人的一点看法,不过现在的狗粉已经不是个人的爱好了,是联合起来的一群流氓,用各种暴力手段(现实中的,网络上的)拼命打击他们所谓的目标,无所不用其极。
南通0

点评

还是那句话,狗是生命不错,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凌驾于人之上,哪怕是当儿子养  发表于 2019-4-21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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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4-20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说的没错,大部分国人的素养根本就不适合养狗,带着狗随便的侵占公共空间大小便,甚至带了逛商城去饭店,带着没打防疫针的狗在路上不牵绳的话是不是可以告狗主人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现今的狗粉基本都是一些极度自私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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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4-20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阅历和经历的积淀加上思考 总结的很正  是那种性情中的理性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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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9-4-20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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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4-20 10:4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狗子是无罪畜牲,狗粉是有罪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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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9-4-20 10:4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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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3-13 14:38
  • 签到天数: 1589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9-4-20 11:4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狗粉果然是流氓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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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9-4-20 17:1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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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9-4-20 17:1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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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4-20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天津
    有一句话叫做,如果把人放进森林里,比畜生还坏。
    我们从小就缺乏善待生命的教育。古人有语:君子不庖厨,是不忍看到血腥。
    有人可能要反击这是伪君子了。而我们作为人类享受美食,但也实实在在不忍心动物遭受痛苦,所以一方面尽量减少动物的痛楚,另一方面也是提倡素食。
    所以人伦在于,可以吃肉食,但是对待被杀动物也尽量人道,尽量减少其痛苦。

    对于蚂蚁等小生命,佛教的说法是走路尽量小心,不要踩到蚂蚁,这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对于蚊子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我们选择杀灭,但也尽量人道。就好比十恶不赦的罪犯,文明社会也是会给他一个相对人道的结局。

    对于以虐待其他动物来取乐或者盈利,此些人就缺乏必要的人性教育。如果你和这条狗互换位置,你是怎么想呢?
    你还会维护这个狗主的做法吗?还是说狗是被主人拥有的,有所有权,大家都不能管?

    每一个生命都应该被尊重。
    如果你是素食,那是人类文明的高一境界;
    如果你是食肉或屠户,也是尽量减少动物痛苦;
    如果是虐杀虐待动物,我还是会反对。

    点评

    孩子也好成人也好,都是人,你丫的恩不清人和狗么?  发表于 2019-5-1 18:38
    yh.
    回复楼下,自然界生命都是平等的,只不过人类过于强大。房间里如果有很多人,那消防人员还会先救孩子呢,你能说孩子和其他人的生命权的不平等吗?  发表于 2019-4-21 12:39
    你如果把狗放在和人一个平等的地位上的话我不敢苟同,打个比方说,一个房子失火了,房间里有狗有人,先救狗还是先救人?如果你没有答案,那么去问问消防战士  发表于 2019-4-21 02:44
    现在是因为那个孙子虐了狗,那帮狗粉在虐人了  发表于 2019-4-21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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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4-20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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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时候是不懂事,也残杀过动物,现在是深深忏悔。

    点评

    请问你现在吃猪肉、鸭肉、鸡肉、牛肉。。。。。???他们也很无辜,请不要把你罪恶的嘴申向这些可爱的动物!屠宰户是那么的可恨,请叫上你们的朋友去找他们的麻烦去  发表于 2019-4-25 08:40
    请问你现在吃猪肉、鸭肉、鸡肉、牛肉。。。。。???他们也很无辜,请不要把你罪恶的嘴申向这些可爱的动物!屠宰户是那么的可恨,请叫上你们的朋友去找他们的麻烦去  发表于 2019-4-2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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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9-4-20 18:5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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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9-4-20 19:2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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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9-4-20 19:2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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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9-4-20 21:0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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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1 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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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大没有入罪前就是没有罪,如果你觉得不好,可以移民去已经入罪的国家,你说的虐待动物是所有罪恶里最可恶的,举个简单的列子,不论在哪个国家,一边是有人虐狗了,一边是有人家的小孩被人贩子 拐走了,你自己拍拍良心说,警察应该先救小孩还是先救狗??无论在哪里,人的生命永远大于狗,哪怕它是条功勋犬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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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1 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狗粉堵门,营救被虐的狗,其实按照法律来说就是抢了。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如下:
    建议你咨询律师400-000-9164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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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4-21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内蒙古
    ntjc110 发表于 2019-4-21 02:39
    狗粉堵门,营救被虐的狗,其实按照法律来说就是抢了。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 ...

    虐狗,和狗主被骚扰,是两个事件。不要去混淆。
    首先虐狗这个事实,在人类文明社会,肯定是被唾弃的。
    动物也有权利,有生存的本能,作为人,应该给其体面与尊重。
    任何生命,都应该被尊重。

    社会舆论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对虐待动物这种行为进行谴责,这没问题。
    但我们不建议对虐狗者的骚扰谩骂,这也违反法律,虐狗者也有其基本权利。

    引申一下,我们更愿意一些医疗工作者有基本的道德观,是非观,公德心,和同情心。
    他们应该符合社会普遍价值观,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如果一位以虐待动物为乐的医疗人员,没有同情心,对人进行手术等治疗手段,人民大众是否会放心,
    人民的生命权或该有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这边我打个问号。

    前几天的新闻,赞比亚一医护人员12年调换了5000名婴儿,她也是没有同情心的,不会去同情那些骨肉分离的父母与孩子。
    没有同情心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只会以此为敛财手段,盘剥疾苦中的百姓,如某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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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4-21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这里也没有狗粉,有的只是对将来南通某个医院多一个这样的医护人员的担忧。
    我也不清楚,你们将来去医院,是否愿意接受类似医护人员的治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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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9-4-21 13:1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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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4-21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也不是针对该学生个人,一个人可能会有一些性格或认知上的缺点,这也问题不大。
    走上其他的社会工作岗位,问题也没什么,社会有社会的制度和规则。
    我们担心的是,某次手术中,这个长的好奇怪,切下来看看,,,这么弄,看看他/她疼的样子。。。顺带发个朋友圈。。。
    他们不去体会病患之痛苦,这才是最要命的。
    就好似烫下狗,看狗疼不疼,叫不叫。
    而不去同情狗也是一条生命,它也会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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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4-21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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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无法判断人家以后怎么样,
    但是作为南通人,我们要求南通的相关医疗机构,对入职人员做相应的性格伦理测试、背景调查。
    这是对南通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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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4-21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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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被骚扰,可以去报案,可以去起诉啊,这个问题没有争论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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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9-4-21 14:4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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