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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建议(希望市长重视) 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信访干部的天职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这句话是哪里的?不能立马回答,不是个合格的信访干部! 信访条例第一条“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因此“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整个信访条例的灵魂和宗旨! 现在信访干部有个认识误区,把“政府利益”放在第一位。 政府和人民是什么关系?政府是人民组建,没有人民便没有政府。牌子明明白白写着:“某某人民政府”,“人民”在前“政府”在后! 全国人民用血汗供养着整个国家财政,包括各级公职人员的所有工资福利等,人民是衣食父母! 政府利益与人民利益冲突时,宁可“让利与民”也不可“与民争利”!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个信访干部的天职。否则违背“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念,是政治不合格! 这个认识清楚了,心中会“豁然开朗”,信访工作就不会“前狼后虎、畏手畏脚”! 二,铲除信访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对于信访投诉,有关责任单位答复要么“推诿扯皮”,要么“就轻避重”,要么“顾左右而言其他”,根本没有实质性内容。只要有答复,就算程序走完了,实行“办结”。 信访要求“案结事了”,案结了但事没了啊! 虽然信访不改变信访人的“实体权益”,但没有程序可走,这个“实体权益”如何实现? 信访程序“终结”不再受理,又不符合“涉法涉诉”,咋办?缠房,越级上访又属“非法”,甚至还要“截访”!换位思考,让老百姓咋办?! 现在开通了“网上信访”,确实方便了群众。但又出现新问题:不给书面答复! 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人写信、走访、网上等都可以,但答复必须是“书面”! 以上种种都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更进一步滋长了被信访单位的违法乱纪,形成“恶性循环”! 三,信访复核工作主要是针对“复查意见”审核 根据有关规定,信访复核工作主要是针对“复查意见”审核。现实却相反,而是针对信访人,主次颠倒! 有因为“穷”而上访的吗?只因为个人权益受到侵害,而这侵害往往来自政府部门。信访复核可以参考民法,更多要参考行政法规中的“举证倒置”。信访复核工作主要是针对“复查意见”审核,正是符合“依法行政”理念。 信访人只要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就够了,其余的证据应该由行政行单位出具,证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而不是由信访人来证明其非法。 例如信访人合法居住的直管公房被强行隔去半间房,责任单位直管公房管理中心至今未能提供该行政行为的合法证据,就应该承担责任。市信访复核处反而要信访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该行政行为非法? “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职责程序”规定:原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或变更1,主要事实不请;2,证据不足;3,适用法规错误;4,超越或滥用职权;5,程序违法或处理不当。由此可见,复查意见只要符合以上其中一条,就应该撤销或变更! 信访复核是最后一道关,把关不严就是“冤假错案”。复核处应该严格依法办事,履行法定职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重新排查,主动纠错! 信访不但是个人利益的诉求也是个人尊严的诉求! 四,信访问责与反腐结合 一般来讲,哪个地方信访多腐败也多,信访问责与反腐结合。 中央两办文件《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就要问责。 同时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也对“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做了具体问责要求! 加强问责,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结合当前中央“干部选拔任用”新规定:“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有正义感的年轻干部充实到关键岗位。 五,对本市信访工作的一点希望 “信访超市”、“信访一站式”、“最多跑一次“、“上访变主动下访”等等信访新举措,南通已经远远落后其他城市。 搞经济应该“求稳”,钱没了就没了;社会综合治理包括信访应该大胆“创新”:只要钱没丢人还在,最多总结经验教训,从头再来! 反对高调“乱做为”,也反对低调“不做为”。 希望南通的信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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