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5日,以张燕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作出(2018)苏0691行赔初1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见下图),作出判决的依据所引用法律条款明显不相应和对不上号;文书所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也出现明显的低级错误。 1、合议庭作出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而该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法条内容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该第三十六条对于本案明显不适用,判决书出现牛头不对马嘴的逻辑错误。 2、判决书所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而实际文字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之(三)的内容。出现了典型的文不对题、张冠李戴之低级错误。 判决书是一种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进行司法活动的载体与产物,具有法律效力,体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张燕作为一名司法人员,拟定判决书敷衍塞责、视同儿戏,表现出极不严肃与不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如此,何以确保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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