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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工程需要向他人借款,妻子作为担保人自愿为借款提供担保,但在他人起诉要求妻子偿还该笔夫妻共同债务时,妻子却称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3月27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郁某对案外人潘某欠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负共同偿还责任。 2012年10月10日、26日,潘某因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向宋某借款共3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潘某的妻子郁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潘某并出具了150万元的借据两份,由郁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宋某按约向潘某转账300万元。但潘某未能按约足额归还,仅归还了本金50万元。 2015年2月20日,双方经协商,由潘某就前期两笔借款重新出具还款协议书两份,两份还款协议书共同明确还款担保人郁某、潘某与借款人负连带借款本息的责任,借款人和还款担保人承诺以个人家庭财产作无限偿还。潘、郁两人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但潘某未能按约足额归还,仅归还了利息9万元。 2017年11月24日,宋某将潘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潘某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要求郁某、潘某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因郁某、潘某提供的担保,在起诉时已超过担保诉讼时效,法院判决潘某归还宋某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宋某对郁某、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郁某与潘某于2002年6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26日协议登记离婚,于2018年1月5日复婚。案涉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宋某认为,债务是在潘某与郁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项目,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郁某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其只是以担保人地位为借款人潘某提供担保责任,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还款协议书约定了借款人与担保人分别以个人家庭财产承担偿还及担保责任。郁某辩称,潘某借款的用途为建设工程周转,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开支和夫妻共同经营项目。 法院审理认为,郁某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知晓借款的事实,并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虽因担保诉讼时效问题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潘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应当认定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享有某公司股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归其与郁某夫妻共同所有。案涉借款行为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案涉借款用于某公司承包工程经营所需,应当认定潘某的借款行为符合郁某利益,故案涉债务应属于郁某与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郁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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