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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民声] 督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切实担负纠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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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2 19:42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控诉人:周树芝,男,汉族,1949年7月15日出生,瓦工,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尖沟头村12组,身份证号码:320611194907151510
        控诉事由:控诉人1972年经当时的公社(乡级)、大队(村级)审批进入建筑站工作。乡级建筑站后来多次整合变化为现在的南通市第八建筑安工程安装公司。1983年被公司派出至科威特,1985年回国,接着被派往南通制药厂做维修工。1996年2月底结束。连续工龄已有25年。工资月月在公司领,养老保险任由公司扣缴。1996年3月初回八建公司,是公司违法不安排控诉人的工作,又不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支付报酬,2003年八建公司正式通知我被开除了。向港闸区劳动局申请仲裁,劳动局认为过时了不仲裁,转入法律诉讼阶段。一审、二审均依伪造事实判我败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跟着一、二审法院学舌,判我败诉。再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203窗口接待法官收下了我的再审诉状及,一、二审与江苏省高院的裁定书及光盘,2011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204窗口接待法官告诉我,有双挂号寄到江苏省去了。2012年12月18日到江苏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检察院认为过了申诉期,遭拒绝。2013年又到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为:在家耐心等。2014年到最高院,最高院让我到地方法院申请视频预约接访。2014年11月26日,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递呈了"远程视频预约接谈申请书“,港闸区法院拖了八个月不理我。2015年7月23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呈了"远程视频预约接谈申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拖了一年多,仍然不理我。
        每次到最高人民法院xx,都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办公室的人员在接待我,事后就是没有得到解决。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江苏省高院接待人出示一张无字第号的函,到南通市中级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改判,他们无法处理。有时,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学习,出示一张便函,推到港闸区人民法院。港闸区人民法院更是理直气壮地回答:终审法院(南通中院)判了,省高院判了,港闸区法院无资格改判。
        我只有祈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切实负起纠错责任,让我安度晚年。
        事实与理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监字第284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倒数第二行:“经审查查明,周树芝于1972年被招工入八建公司做瓦工,属于点工性质,不确定每天有工可做,双方未签的劳动合同,如周树芝当月有工做,八建公司则和周树芝按比例交纳保险费,周树芝当月无工做,则由周树芝自己缴纳全部保险费。"
        上述这段说词,是违背计划经济时代的客观事实的。首先,从农村经济合作社招收一名工人,经乡,村两级批准,填写招工表,填写了招工表,就相当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所指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末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未签定劳动合同"的说词,是无事实依据,也无法理依据的。其次,在计划经济时代,一个填写了招工表,经批准成为建筑工人的人,农业生产合作社,就不安排劳动出工任务,当时的建筑工人少,建筑站要求进站人工,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6天,这就是说:周树芝获得批准成为建筑工人了,生产队不安排出勤任务了,另一方面,建筑站要进站工人要出满勤,怎么可能成为"点工“?怎么可能成为"不确定每天有工可做?"况且,在建筑公司25年中月月有工资,从来没有自己交一分钱保险费,所以,裁定书中上述说词,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理依据!
       控诉人自1996年3月起,从外派单位南通自药厂回八建公司,要求安排工作,遭到无理理拒,绝。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八戒也未支付应当给予的报酬,八建公司在这两点上违法。
        在诉讼阶段,八建公司出示了一份"限期返回单位通知97字1号”,该通知是给丁明泉的,将丁明泉的名字划两横上面写周树芝。通知内容为:“你己于96年1月开始未同单位发生联系,分公司为了加强劳动力管理,正在清册过程中,限你于97年元月25日前处理好96年前有关事宜,如限期不到单位者,作自动离单位处理。”通知日期为1997年元月20日。该通知有一项"被送达人签字”,此处无周树芝的签字。
        八建四分公司财务科有一份"证明"。证明周树芝1996年交纳两个月的养老金。这份证明,一方面验证了控诉人从外派单位回八建公司,是1996年3月份,因八建未安排控诉人工作,控诉人无工资领,财务科也无从扣养老金;八建公司又不按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向我支付报酬,财务科也无从扣养老金;另一方面揭穿了通知的谎言:"1996年1月开始未同单位发生联系”。财务科的证明,证明控诉人1996年,一月二月有两个月被扣养老金,不是"1996年1月开始未同单位发生联系。”第三,根本不存在通知中要求的"处理96年前有关事宜“需要。因为1996年2月份(包括二月份)以前,工作从未间断养老金每月都被扣除。那么?,1996年前与八建公司有什么未处理事宜呢?
        一份马德炎在唐闸邮局"交寄大宗挂号邮件收据"第三联,明白无误的显示,应交寄15人,实际上仅交寄12人,有三人未交寄。其中8号是:邮寄号码0351是周树芝,凡寄出的,后面打一个"√"周树芝名字后面没有打勾,证明没有寄。若是马德炎亲自送,则被送达人签字栏中,无周树芝签字。
        综上所述,根本不存在有“限期返回单位通知”给周淑芝。法院已不存在的事实,认定有。就是绝对的无事实依据的乱判。
        对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监字第284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三行到第八行:“1997年春节后,周树芝一直未在八建公司做工。1998年1月19日,八建公司曾以挂号信形式书面通知周树芝。”通知载明:“公司正在清册过程中,请速将1997年前有关费用于节前交清,若不交清,节后不再安排工作,作自动离单位处理,今后一切法律后果与本单位无关。”此后,周树芝未至八建公司交付有关费用,八建公司即将周树芝清除出公司职员名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监字第284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三行至第八行的这段文字,与八建公司于1997年1月20日发"限期返回单位通知"时间不符,不是1998年1月19日,通知是要求"处理96年前有关事宜"不是“请速将1997年有关费用于节前交请”,由此可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官所依据不存在的事实,弄得混乱不堪。
        从事实与法律层面分析,控诉人从1972年招工至建筑公司,1983年到1985年三年被公司外派到国外科威特,回国后,又被公司外派到南通制药厂做维修工,到1996年3月回八建公司,已有25年工龄,其中到外派单位工作是1983年至1996年3月,有13年多是在外派单位工作,工资是在原单位(外派单位)。不可能是有工做工,无工务农(前面有说明),对于已有25年工龄的人,用人单位随便开除一名正式工人,与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不符,审判法官难道不知劳动合同法?!
        控诉人1949年7月15日生,1972年招工进建筑公司,1996年3月回八建,未安排工作,到2009年60周岁退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法院首先判八建公司支付控诉人13年南通市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从2009年至2019年,控诉人应享受的十年退休金,应由八建公司支付,2019年以后每月的退休金应由八建公司支付。
        上述合理合法诉求,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严肃给予纠正落实,不要再向下推了。

       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控诉人:周树芝
                                        2019年3月1日
南通0

点评

法院都已经判了,劝楼主还是接受现实吧  发表于 2019-3-13 11:04
诉讼是有实效性的吧,二十多年前的事情应该早过了诉讼时效啦。  发表于 2019-3-1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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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2 22:2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又是一个整天耍无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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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3 23:4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东郭娃 发表于 2019-03-12 22:25
又是一个整天耍无赖的

         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东郭娃为何无故说成“又一个整天耍无赖的"是否暴露出自己是一条腐败分子的走狗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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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4 06:0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东郭娃为何毫无根据地说成`又一个整天耍无赖的"这是否暴露腐败分子走狗的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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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6 22: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东郭娃 发表于 2019-03-12 22:25
又是一个整天耍无赖的

这是有事实依据的,社会保障部门都有记录的,要以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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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9-3-17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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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21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百姓维权难,难在百姓手中无权,千真万确。公检法工作人员有公正执法的思想,并落实在行动中,事情就不难、不复杂、不冤枉,老百姓就不受此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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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5 07:3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政府为百姓办实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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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9-3-30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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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12-11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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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9-3-30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法院有没有网络发言人的啊?

    来回复一下啊,

    普一下法也好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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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9-3-30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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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29 12:4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依法治国的本质是依法治官,而不是治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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