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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惊奇]谁的权利被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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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6-5-28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今天看了NTTV《法治纵横》的重播,有一个案例引起我的兴趣,说的是我市某中学历史教师王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再次状告天津《历史教学》杂志社,要求精神伤害赔偿的事。此前,天津《历史教学》杂志社因侵犯著作权被王老师告上法庭并败诉。

《历史教学》杂志社因何侵犯老师的著作权?又怎么侵犯老师名誉权的呢?为了搞清楚来龙去脉,我GOOGLE了一下节目中提到的某专业网站BBS,找到那篇曾发表在《历史教学》杂志上的“伤害了当事人名誉”的文章——《教育造假 理直气壮——关于王某状告本刊侵权一案的事实及其思考》(以下简称《教育造假》(http://www.historyteaching,Νeт/bbs1/message.asp?pageNum=1&pageSep=0&bID=13&mID=664)。

我相信《教育造假》说的是真实的,我对法律意义上谁对谁错并不感兴趣,只是对这个案子背后潜藏的教育危机感到难受。

 

 

 

一、        表演课和“论文”

 

 

2003年,王老师对外开了一堂公开课,以辛亥革命是成功还是失败为内容和以学生课前收集整理资料、课上辩论为形式,事先布置学生做好相应的工作,并撰写辩论词。我们都知道这样的学习模式是好的,是值得提倡的,有利于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但是,“学生对一些事的了解不深,写出的东西不尽人意”、“学生达不到这个水平的”、“不能在公开课上用”,所以王老师亲自捉刀写了辩论词,并交由学生回去背诵(为了在公开课上展示)!这就与课题所宣扬“展示学生研究性学习的成果及对学生独立自主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相背离了。我愿意相信,学生正反双方的所有辩论词并不都是王老师写的,王老师可能对部分学生的辩论词作了保留和修改。不管王老师写给学生用的辩论词占几成,这样的课堂不是真实的课堂,弄虚作假了,“带有演练性质”。而且对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不小。可以肯定,王老师在这件事情上做错了。

从“演出式”的公开课到学校其他领域的弄虚作假,虽不能说在教育中泛滥成灾,但也普遍存在而且有年头了,老师、家长和学生也都见怪不怪了,这是一个悲哀而又值得深思的现象。虽然老师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但身处如此教育氛围中的老师不能免俗,情有可原,我们不应该过于苛责她。

然而,老师没有在乎自己犯下的错误,且以这堂课为主要素材,在另一个专业杂志《中学历史教学》发表了题目为《历史活动课中的主体性教育与创新教育——以活动课辛亥革命是否成功为例》的长篇论文。该文约1.2万字,主体部分近4000字,附辩论词8000余字。基于假冒的事实而写就的论文,缺乏了真实性和严肃性,是假论文,或者不能称为论文。论文造假和课堂造假一样,在中国很普遍。不要说中小学老师了,就是大学老师甚至著名教授,也时有抄袭剽窃和造假等现象被暴光。中小学老师,在职称评定中必须有一定档次的论文这个“硬杠子”下不得以造假剽窃,而且盛行泛滥。老师也许是迫于这样的压力,写成了这篇“论文”。由于“硬杠子”太硬,很不合理,所以我们同样不应该苛责她。耶稣同志曾经对拿撒拉的老百姓说过,你们当中有谁是纯洁无暇的,就站出来向她投一块石头吧,众人皆退。

至此,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中学历史教师是怎样在一个坏的风气下,上了假课写了假论文的。如果她能忏悔就算了,也就没有后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情了。但这仅仅是个开始。

 

 

二、        被剽窃、上诉和令人跌破眼镜的举证

 

 

外地某中学教师李某,在发表的论文中据称剽窃了老师论文中的辩论词,未作任何说明,并将论文发表在天津的《历史教学》杂志社。老师觉得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了,最终将《历史教学》杂志社告上法庭。耐人寻味的是,南通邮政局作为第一被告,(杂志社只是第三被告)被推上了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可是,辩论词既然说成是学生写的,老师可以享有著作权吗?

我对著作权法不是很熟悉,按理说,老师应该在法庭上主张自己是辩论词这一学生口头作品的整理者和编写者,从而拥有著作权。但“令人震惊的是,王辉坚持说,学生的辩论词是她撰写的,学生在课上只是背诵、表演,她是导演。”(《教育造假》)令人大跌眼镜!在《教育造假》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学生和教师的证词,这些证词都毫无疑问地证实了辩论词是老师写好了给学生背诵的!

可以忍受一个人的无耻,但我们不能忍受他(她)以无耻作为证据,举证自己的权利。这不仅是个道德问题,也是法律理应厘清的。

 

三、        受到伤害的心灵

 

为什么老师能置道德操守于不顾,眼里只有在她看来可以保护她的法律呢?原因可能有很多,但至少可以反映出教育领域的混乱无序。

在教育领域存在着的公然造假现象有着很大的社会危害,最为直接的受害者是学生,其次是目睹了这些造假现象得不到纠正,从而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的所有公民。它会困惑那些价值观正在逐步形成的学生,难以区分什么是真什么是善什么是美;它会让学生对法律、道德等意象构筑的成人世界失去信心。受到伤害的是学生求真求善求美的幼小心灵。这样的教育,正在走向它的反面!就“表演课”来说,学生成了教师对外展示的道具,被标上符号后成了教师手中的牌,“人自身即为目的”这一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遭受蔑视和嘲笑。而颇具反讽意味的是,这样的事情居然是在披着“学生自主学习”这一人本主义外衣下进行的。

现在,老师脱下了这件外衣,以举证自己的权利,因为从来没有谁曾为表演课造假负过责,或者说,课堂造假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代价。因此,脱起来来轻松洒脱,毫无忌惮,就象当年轻松地拿来套在身上美化自己一样。她的行为伤害了她的学生,只是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

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应该有职能部门的行业规范吧?但我们看到的是教育主管部门长期的职能缺失以及管理上的盲区,每年的教师年终考核流于形式,包括专业学会在内的教育评估者们无所作为。

 

今天,老师再次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可那些孩子们被侵犯的权利谁来保护呢?

老师,为了孩子也为了自己,放弃诉讼,先去忏悔吧。

 

 

 

2006-5-28

南通0
匿名
发表于 2006-5-28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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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6-5-28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年月,假的东西太多了,这只是其中一小方面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6-5-30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顶哈子
匿名
发表于 2008-7-17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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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8-7-17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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