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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安部、厅、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紧急求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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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给公安部、厅、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紧急求助信
尊敬的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你们好!
我叫葛雪梅,是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十六里墩村十七组村民,是通公(先)拘通字2018〕976号《拘留通知书》中涉嫌故意杀人罪嫌疑人葛金华的女儿。
2018年12月18日,是我全家遭受灭顶之灾之日!当日上午八点四十左右,南通东安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一下子来了两卡车人,他们除了准备了大量木棍、灭火器、挖掘机等作案工具,还安排了大部分人员埋伏在我家房屋四周,之后有两个人以继续谈判为由哄骗父亲开了门,父亲还好意端凳子让他们坐。几乎就在同时,父亲忽然看见有电线掉了下来,还听到后面轰隆隆巨响声,原来我家后面厂房已经被偷拆强拆。为捍卫合法财产不进一步受到侵害,父亲据理力争极力阻止,但院外拆迁人员不仅不退让,反而又用灭火器拼命向院内喷射,情急之下的父亲不得不拿起汽油,致使一个拆迁人员受伤。这起事件的缘起完全是南通东安拆迁公司有预谋、有计划的集团犯罪,真正的受害人我的父母却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分别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和通州区看守所至今。
事件发生后,东安房屋征收公司人员依旧不断上门寻衅滋事。2019年1月5日,我向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邮寄了《紧急申请人身财产保护书》。2019年1月8日,该局作出的《告知书》明确载明“我局已将情况向相关政府部门通报,并要求辖区派出所加强巡逻防范;同时也希望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旦您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遇到不法侵害,请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但后来我家多次被拆迁人员骚扰、威胁、恐吓,我们也每次及时向110报警求助都无济于事。
2019年3月1日上午,南通东安房屋征收公司在我家门口张贴了日期为2019年2月29日的《通知》,要求我户于2019年3月3日上午前腾空房屋缴付拆除公司拆除,逾期不交后果自负。当天,我就向南通市和通州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邮寄了《紧急举报信》,并通过自媒体发布了东安拆迁公司该通知的违法之处;2019年3月2日上午,知道酿成大笑话的南通东安拆迁公司又来张贴《通知》,除变更了日期,内容完全一样。这就意味着我家合法房屋将面临东安拆迁公司的违法犯罪强拆,我一家老小将面临失去家园、流离失所的悲惨境遇。
尊敬的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众所周知,涉及拆迁一词的法律法规只有已经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现行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并没有“搬迁条例”、“搬迁协议”一说;所以我们签订的《搬迁安置协议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我们通过政府信息申请获知宁启铁路及通甲路下穿铁路工程”土地征收程序并不合法,但作为老百姓的我们,没有追究政府的违法行为,只是要求先锋街道克扣了我和两个孩子40多平方的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到位,但这一基本人权都被剥夺;此外,先锋街道办事处没有兑现口头承诺,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我家予以先补偿后搬迁。在种种争议下,20181218日东安拆迁公司没有提供搬迁人“先锋街道办事处”的搬迁委托材料,也没有按照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却实施暴力强拆,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南通市通州区先锋派出所没有依法将故意伤害我母亲的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反而不断纵容不具备搬迁资质的南通东安房屋征收公司连续骚扰我家,直至现在面临再度发生惨剧的可能性。
尊敬的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在此危难时刻,请求你们及时调查了解介入我所陈述的事实事件,也请求你们站在公正客观立场,以人民警察的责任担当为重,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重,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为重,责令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立刻阻止南通东安房屋征收公司即将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通报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依据《先锋街道宁启铁路及通甲路下穿铁路工程搬迁安置协议书》第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以提高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公信力;以化解官民矛盾,以忠诚之心,共同铸就“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中国梦!以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幸福美满安康!
此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微信图片_20190303093839.jpg 微信图片_20190303093852.jpg

南通0
发表于 2019-3-3 11:20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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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1:59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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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2:30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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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3:09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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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3:16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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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9-3-3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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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3:3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法治社会,依法处理问题,任何一方如有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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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9-3-3 13:3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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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3:4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法律是公正也是公开的,正义不会偏向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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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3:51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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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4:0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法治社会,相信法律!相信正义不会缺席!任何人不要有违法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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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4:13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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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4:14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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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4:17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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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依照土地管理法或者590号令,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其征收主体必须是县市级人民政府,一个搬迁公司无权发通知。其次,主张协议成立依法可以去法院,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予地方政府对征收房屋的行政强制权,也就是说没有法院的裁定,政府强拆也违法。其三,如果房屋征收服务公司强拆房屋,已经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其四,一切不利后果必须由委托搬迁的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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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5:26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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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5:43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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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5:45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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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19:02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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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20:00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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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20:10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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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4 09:0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湖南
这句话过于简单含糊,没看明白:院外拆迁人员不仅不退让,反而又用灭火器拼命向院内喷射,情急之下的父亲不得不拿起汽油,致使一个拆迁人员受伤。怎么受伤的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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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9-3-4 09:2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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