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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迪刚走两步,老奶奶就摔成9级伤残,狗主人被判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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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的铲屎官高某因为遛狗不牵绳赔了20万。
​
事情发生在2017年的8月13日,当天19时20分,六旬老太欧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过某步行街,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见夫妇靠近,站起来朝他们走了两步。欧某见小狗没拴绳,下意识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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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这条泰迪犬的是附近居民高某。
高某认为她的宠物犬
并没有主动袭击欧某,
也没有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
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
所以她不愿赔偿。
这话说的~欧某当然是不答应喽,
我是被你家狗主子吓到了才摔成9级的
结果你现在告诉我这事儿跟你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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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终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


一审这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叫、没有攻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已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判决,
欧某表示不服,
她认为是高某未尽到
看管宠物的责任导致自己摔伤,
她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而高某也表示不服,
她认为是是欧某自己不小心摔伤的
和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关系,
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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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乎,又展开了二审。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
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
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而高某的泰迪犬不仅未取得《犬类准养证》,
出门溜达时还没给狗拴上狗绳,
并且还是在晚上7点后
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
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
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
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
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
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高某未尽到看管义务
依法判决其赔偿欧某医疗费、
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发热议,
网友站成两派,
在评论区打起了口水战。
有少部分网友觉得狗主人没牵绳是应该负责
但20万也太多了吧,
毕竟9级属于轻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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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狗狗并没扑没咬的,
所以有网友觉得老太太有碰瓷的嫌疑
毕竟泰迪犬那么小一只
再怎么样也不至于被吓到摔倒 c257725cf41b87cbd55044303385a7a8.jpg

对于以上网友的观点,
下面这些网友觉得很可笑,
遛狗不牵绳就跟没驾驶证开车一样
不负责,所以判狗主人负全责,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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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网友表示虽然泰迪很小只
但是容易激动,见了人就上蹿下跳的,
怕狗的人难免会受到惊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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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关键的是,
怕狗的人就是纯粹对狗有种恐惧感
并不会因为狗狗长得
比较小只或比较可爱就不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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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晒出了自己的亲身遭遇
表示对遛狗不牵绳的不负责任行为的唾弃
希望各位铲屎官遛狗能牵好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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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确实应该牵绳,
因为遛狗不牵绳导致的悲剧
已经不止一两次了。

1
2018年5月,上海一老奶奶被狗撞骨折

5月29日傍晚,上海宝山区泗塘二村内,一老人正与邻居在小区内散步, 突然从附近路段冲出三只未系牵引绳的大型犬,其中一只直接撞倒老奶奶,致其腰椎与胸椎多处骨折。
2
2017年5月,3岁小男孩被哈士奇咬得面目全非

2017年5月, 一个3岁小男孩独自在家门口玩的时候,  被一只没有牵引的哈士奇咬伤面部,  满脸鲜血,送医后竟缝合200多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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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7年12月,7个月婴儿被大狗撞成十级伤残


2017年12月29日,许某抱着7个月大的女儿廖某某,在三亚市金鸡岭社区东一巷路口附近散步。不料,身后突然跑出一只未牵狗绳的大狗,从许某胯下冲过,将许某绊倒,致孩子摔倒在地,造成孩子头部、脸部和腿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且大狗还咬伤了孩子的左脚。

经医生诊断,廖某某左腿股骨骨折,骨骺损伤,可能留下后遗症,即使经过手术治疗,孩子的情况仍不容乐观。

此外,也有不少因为没牵绳导致小狗身亡的。2018年7月17日,上海市栖林路425弄,居民在地下车库遛狗,没栓狗绳,一辆启动的轿车因视线盲点,意外撞死了小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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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为了他人和自家爱犬的生命安全
请各位铲屎官带毛孩子们出门时拴好绳,
牢牢牵在手中,否则一旦酿成悲剧,
于你、于他人、于狗主子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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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编建议铲屎官们看看
这份文明养狗的相关法律法规
让你、狗主子、他人都更安全~

  1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2  
关于狗伤人责任划分和赔偿的五种情况

第一种:自家狗伤人致对方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伤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责任。

第三种:若动物袭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伤,第三人和饲养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被遗弃或因管理不善逃离的狗伤人,原来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种:如果是国家禁止性的烈性动物,如藏獒等伤人,不管任何原因,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新闻晨报(shxwcb)综合 江门日报、看看新闻等

南通0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7 18:02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9-3-1 18:5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应该这样判!如发生咬人事件的,应判狗主倾家荡产!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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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3-2 10:5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二审判的没问题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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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9-3-2 12:1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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