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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长江南通段 进入4个月的禁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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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南通网讯 从3月1日起,长江南通段将进入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记者26日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长江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额多少,均会构成非法捕捞罪。             当天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8年度南通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金某筛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名列其中。2017年3月10日至4月24日长江禁渔期间,被告人金某筛伙同被告人陈某、黄某林,先后13次在启东市红阳港附近长江水域使用多锚单片张网(俗称底扒网)进行非法捕捞。2017年4月24日,金某筛等人捕获梅童1.4公斤、凤尾鱼12.4公斤,被启东市渔政部门当场查获,当场被扣押17张底扒网、18具铁质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筛、陈某、黄某林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长江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黄某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每年长江禁渔期,非法捕捞屡禁不绝,这类案件打击难度大,查处困难。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采取对主犯严厉打击、对从犯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责任,又有效遏制长江非法捕捞态势。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市民朋友,在长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长江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额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罪。 记者冯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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