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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税务局核定征收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适用南通税务局核定征收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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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6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南通税务局核定征收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适用法律依据、南通税务局核定征收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适用

  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被南通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以后,税务局2016年7月28日开出了处罚决定书通地税稽罚【2016】52号,根据处罚决定书及罚款入账情况南通地税局2016年8月22日书面答复举报人:“会计核算不规范,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企业所得税难以查账征收,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决定实行核定征收”。
  南通税务局稽查局陈梅兰局长稽查结束后答复举报人查处结果:根据稽查局和市局处室开会结果,对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20%进行核定征收。
  可最终结果南通十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按营业额的0.8755%征收,南通地区当年查账企业预征税款为营业额的0.8%征收,南通十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仅比同行业查账征收企业高0.0755%,明显不公平,近40个亿补征2346299.33元,建账与不建账纳税基本没区别,太可笑了。法律赋予南通地税的自由裁量权也太大了吧。明显就是包庇,明显就是渎职,违法。
  更奇怪时任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在江苏省地税局答复举报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没有罚、无需罚、不必罚(税务处罚决定书中也无此项)。那告知书中所列南通十建补交企业所得税2346299.33元去哪儿了?可见南通地方税务局黄林华、印建华、唐栋辉等人公然包庇南通十建集团,偷逃国家巨额税款,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烦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深入调查,严惩违法违规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税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挽回国家几千万巨额税款损失。请媒体及广大网友进行监督。
  附件1:南通税务局告知书


  附件2:南通地税稽查局陈梅兰局长就南通地税稽查局对南通十建涉税稽查结果答复举报人的录音
  https://v.qq.com/x/page/m0383tyxzi7.html
  附件3、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2016年12月8日在江苏地税局答复申请人视频及录音。
  https://v.qq.com/x/page/q0367bglirl.html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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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6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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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鲁当柱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2-2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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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鲁当柱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2-2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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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原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明远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2-2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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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20 21:2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9-2-27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支持楼主   坚决打击偷税违法行为   追缴国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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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2-28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微信图片_2017060820125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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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2-28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吉林省体育局原巡视员高占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孙宪斌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2-2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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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2-28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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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3-1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06-15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制度将趋于规范——兼评《个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华税>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建账建制

      各地税务机关应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正确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幅度标准最低限。

      (二)各设区市税务局可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在《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本辖区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一)核定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完成重新鉴定工作;

      (二)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

      (三)查帐征收的企业(不含上年新设立的企业),征收方式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90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机构改革和规范管理的需要,《公告》对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全省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公平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推进建账建制

      企业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建账建制,依法纳税。

      (二)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告》保留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中关于应税所得率的相关规定。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为了保证季度预缴申报正常进行,《公告》规定,核定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完成重新鉴定工作。

      新设企业的经营活动与相应的会计核算往往有一个逐步开展的过程,事先将新设企业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不利于企业规范会计核算,也影响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90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中关于新办企业征收方式鉴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要求对于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不含上年新设立的企业),已经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不应再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执行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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