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节,网上总会有关于各地过节陋习的讨论。这两天,有些地方过节不让女人上桌的讨论又热闹了起来,无外乎是男女平等、女性权利。
今天来说说“陋习”这件事。
陋习是习俗,是一个地方约定俗成的风俗,就跟吃汤圆还是吃元宵、吃豆花是放盐还是放糖一样,既然是习俗,那就很难改。
习俗有没有文明和丑陋之别?当然有。非洲一些国家有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而且已经延续了上千年,这样的行为据说是为了降低女性的性欲,以便让她们保持贞洁和婚姻忠诚。在我们看来,这是对女性的巨大伤害。
习俗很难改变,陋习也就很难短时间消失。越是经济不发达、人口流动性差的地方,习俗越是稳固。大城市因为天南海北的人口迁徙带来文化融合,包容性强,习俗的力量变弱;农村是个小社会,人口世代居住,习俗的力量强大。村子和村子间的习俗差别大,但大城市之间的习俗差距小。
习俗是风俗习惯,是群体中不成契约的规定。中国人闹洞房、不让女人上桌,是一个社会的习惯,在男女平等的理念下,这些习惯都是陋习,都不值得提倡。
但陋习既然存在几百上千年,就不适合用强制手段来取缔。相对于陋习,我们更应该警惕权力对陋习的干涉,因为权力很容易侵犯个体自由,而且什么样的习俗算是“陋习”,也很容易被权力拿来作为干涉个人自由的名头。比如禁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但我们看国外王室名人花费巨资办婚礼,权力不会对此指责。有钱人想办奢华婚礼,谁也不应该干涉,这是自由。
切割女性生殖器是陋习,闹洞房是陋习,不让女人上桌是陋习,大操大办是陋习……陋习由来已久,我们没有标准来判断陋习,也就不应该希望权力来谴责、批判、禁止。
就像性游戏,在我们这,不妨碍他人的性自由却被看作是犯罪,前几年有大学教授在私人空间里举办交换配偶的性游戏,最后却被判了刑。在社会习俗看来,这样的性自由是不得体的,是有伤风化的,但这样的行为没有侵犯到他人权益,是别人商量好的,是彼此同意的,外人也就不应该说三道四,法律更不应该去判刑。
各国有各国的习俗,各地有各地的风俗,各人有各人的习惯,假如一个群体的内部行为没有违法,没有损害到当事人的个人自由,外部力量也不要对此强加干涉这种个人自愿。人有闹洞房的自由、性游戏的自由,道德约束不了,法律也禁止不了,而且想禁止也是不可能的。在中国,性交易是违法的,但谁也无法让小姐和嫖客消失。
不侵犯个人自由的习俗是正常的,至于是文明的还是丑陋的,不同社会有不同判断。我觉得烧香拜佛弄得烟雾缭绕并不是很好的习惯,但大年初一去雍和宫烧香拜佛的人不会这么觉得,只有寺庙的管理者有权力去决定让人点燃香还是不点燃,产权所有人有他的自由。
自由是最重要的,陋习如果没有侵犯到个体人身自由,干涉就是对自由的侵犯。
社会的参差多态就在对自由的宽容,如果什么事情都能够被管制,被强加干涉,这个社会也就没了自由,任何人都成了囚徒,寸步难行。
(偏见和爱)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