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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佛山三水法院发布一起买房纠纷案件。李女士出资80万元,在三水区全款购置一套二手房。后李女士得知,原房主先夫曾在该房屋内病危,遂将原房主告上法庭。
近日,三水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件,最终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80万元购房 入住后得知该房屋内曾有人病危
2017年12月,为小孩入户佛山三水,外来务工的李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住房,并与房主林女士以80万元的价格,达成购房协议。2018年6月,李女士付清全部房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女士一家随后搬迁至该套房屋居住。
一日,李女士在与邻居、物业服务人员闲聊时,无意中得知,林女士先夫曾在该房屋内病危,被小区保安从屋内背下楼并送医院救治,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震惊之余,李女士立刻找林女士交涉,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心里越发不是滋味的李女士,于2018年10月,将林女士告上法院。她声称,林女士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房屋发生过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该房屋是“凶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由林女士退还房款并赔偿其损失。
判决: 理据不充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近日,三水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件。三水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凶宅”,目前并无公认的或权威的界定。按照民间的通行说法,“凶宅”通常是指房屋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或因房屋失火、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
三水法院表示,本案中,林女士先夫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不久即突发重病,其后被送至医院抢救一个多月,在送回韶关老家后死亡,身后事也在老家当地办理。因此,林女士先夫并非“横死”,属生老病死范畴。
同时,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涉案房屋约定“凶宅”事宜,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凶宅”,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交易过程中,原房主林女士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不存在欺诈行为。
综上,原告李女士以遭受林女士欺诈为由诉请撤销合同,理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三水法院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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