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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立即释放陶波的紧急情况反映 (陶波父母为儿子陶波申冤) 一、关于案情的介绍(基本事实经过) 陶波诉 南通崇川区市场监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法院行政庭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苏0691行初149号裁判,判决陶波败诉。作出该裁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主审法官管丽君,人民陪审员于佳、李辉。陶波发现,依据中国庭审直播网的相关直播实况,可以证明人民陪审员于佳于2018年10月31日去过法院,2018年11月13日上午显示才去过法院。由此陶波判断陪审员于佳在2018年11月12日没有去过法院,也就是说于佳没有参加合议的时间。陶波得到的结论就是(2018)苏0691行初149号裁判是在没有陪审员参与合议的情况下作出的。也就是这个裁判的作出明显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合议作出裁决的确定性规定。为了进一步确定于佳没有参与本案的合议,陶波在11月13日下午来到于佳单位南通航运学校,在崇礼楼4楼办公室,陶波很有礼貌地当面核实确认了于佳从来没有参加149号裁定的合议工作。这一事实,陶波是有证据可以明确证明在整个过程都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并不是像南通中院在网上所报道的那样。然后,陶波又于11月13日下午找到人民陪审员李晖,李晖先承认,后与法院打电话又不承认。陶波当场报警,小海派出所110出警把举报人 李晖、管丽君及法院同事一起叫到派出所做笔录。从11月13日到11月21日一直找小海派出所肖警官要接警证明,但其称忙而未拿到。这一事实同样也不像南通中院在网上所报道的那样。至于说陶波所谓的报警纠缠、威胁、恐吓陪审员,更是无稽之谈。难道要求报警也是可以用来确定陶威胁和恐吓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天下还有这样的法律?!!!真是岂有此理!!!法院打击报复陶波的事实和理由绝对不能成立!!! 2018年11月21日中午,南通市法院系统几十个人(这么大的场面估计南通市开发区法院没有这么大的“出警”能力。)在闹市区当场非法抓捕陶波并把手铐戴上押上警车,以(2018)苏0691行初149号处罚决定书拘留15天,罚款1万元。法院工作人员不在法院里面办案,跑出法院来抓人,只是因为陶波向相关陪审员核实有没有参与案件的合议!当事人难道没有对案件程序的知情权吗?!!!难道陶波指出法院审判程序的违法性就要被无端打击报复吗?!法院的滥用职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8年11月23日下午14:00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办案人管丽君法官来到南通拘留所提审陶波,要求陶波交代如何知道人们陪审员的工作单位信息。该信息属于司法公开信息,陶波对其问题回避和拒绝。这里再一次暴露出开发区法院滥用职权的问题。作为原案件的主办法官,不但不自知回避,而且还行使提审侦查的权利!!! 另外,陶波在就其司法拘留的决定书中写有“无理要求人民陪审员告知其参加和合议的情况”,反复问管丽君关于“无理要求”的事实证据,管丽君无法拿出来,这充分证明陶波是先报警反被陷害的事实。 2018年12月22日,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又以涉嫌寻畔滋事为由,对陶波予以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至今。目前事态已经由司法拘留转为刑事拘留。他们如此将陶波事件无限放大,意欲何为?! 综上所述,完全可以说明南通市开发区法院严重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报复陷害,特请求相关法律监督机关和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还陶波清白!!! 二、南通市中院和开发区法院反映过度 1) 不应该对陶波司法拘留。对此陶波已经提出了申请复议,但遗憾的是被南通中院驳回。陶波父母对此正在考虑进一步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2) 南通市中院无权取消陶波的诉讼代理人资格。对此南通中院网上是这样公布的“南通中院决定取消陶某今后在该院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同时提醒广大的诉讼参与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一定要遵纪守法,如有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我们认为,南通中院无理取消陶波的诉讼代理人资格于法无依,并将这一决定公之于众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况且我儿子只是在几个合伙人之间有相互关联的事情做代理并没有帮助别的无关人员或事件做代理。 3) 不应该对陶波的维权行为进行恶意炒作。自陶波被司法拘留以来,南通市中院、南通市地主媒体都分别进行了违背事实真相的报道。南通市开发区法院还就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开造势报道陶波所谓的违法行为。声称陶波“上门滋扰”“报警纠缠、威胁、恐吓”人民陪审员。而事实本身只是陶波质疑判决结果在程序方面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已。 4) 南通市中院和开发区法院之所以反映过渡,极有可能是因为陶波的较真行为,触到了南通市审判系统的敏感地带,即陪审员不参与合议即直接作出司法裁判。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和反省的司法审判机制问题。这样看来,陶波不仅不应该被打击报复,反而应该得到支持和奖励。正是这种较真儿的行为,才能促进我们的司法公正、透明和进步!我们应该依法保护陶波!!! 三、陶波是无罪的 1) 陶波主观上根本没有无事找事,无事生非,寻畔滋扰人民陪审员的故意,更没有打击报复的心理动机。当陶波发现陪审员没有参与庭审合议时,当陶波发现有的陪审员已经超过五年任期时,产生了要求核实事实真相的心理动机。陶波的主观想法很直接也纯粹,就是想确认、核实相关案件中陪审员是否依法参与了合议庭的合议。从而得出法院的裁判是否符合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这一点,无可厚非,勿庸置疑! 2) 客观上陶波更是没有实施跟踪、纠缠、威胁、恐吓、污辱诽谤及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的行为。之所以能找到陪审员的工作单位,完全得益于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公开制度。陶波只是打电话给相关机构和部门就很自然地获得了相关陪审员的工作单位和地址。至于去相关陪审员(于佳)的单位核实情况,一是根本没有造成其工作的困扰,二也确实得到了该陪审员“没有参与合议”的确认。期间,陶波没有任何的语言恐吓和威胁。至于对陪审员李辉的核实,李一开始也是承认没有参与合议的,只是后来又矢口否认。根本不存在对其无理纠缠、恐吓、威胁及污辱诽谤、暴力侵害。如果不是为了核实事实真相以及担心陪审员会与法院恶意串通,陶波完全可以直接去找办案法官。而陶波最担心的就是办案法官不说实情。 显而易见,陶波根本无法构成“寻畔滋事”,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和动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何罪之有?!至于相关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来追究陶波的法律责任,既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 3) 陶波作为我们的儿子,他遵纪守法,是一个大大的好人。陶波信仰法律,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迷。他经常把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帮助他人。他助人为乐,当别人在法律上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他常施以援手,从不计较个人得失。陶波的维权行为应该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陶波是一个特别相信法律信仰法律的人,也是在法律问题上特别较真儿的人。他总是仗义执言,遇见不合理的现象他总是挺身而出。有一次,在崇川区法院举报了一个法官在法院办公场所不文明吸烟行为,这个法官被通报批评了,这说明陶波的作法是对的。陶波的举报行为是为了让这个社会更加美好、空气更加清洁,而不应该成为被打击报复的对象。他不是法院网上所说的那种无事生非的人。他是一个纯朴善良的孩子。我们作为父母的为他感到骄傲!从这个案子上看,陶波的维权行为,是在捍卫和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履行的是一个普通公民依法对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行为。陶波需要我们的关注和保护而不是无端的迫害!!! 四、我们的要求 1) 要求立即释放陶波。不能让信仰法律的无辜守法公民身陷囹圄,而让枉法裁判、滥用职权者得过且过、蒙混过关而不受责任追究。 2) 陶波是孝子,也是两个幼年孩子的父亲。我们二老年事已高,需要儿子陶波回家照料我们、尽孝道,他的俩个孩子和老婆也需要他回家顶起这个家。 3) 要求相关法院法官和陪审员说明事实真相,并撤消枉法裁判的文书。希望南通法院不要护短。要敢于承认自己的过失,敢于给自己“揭短”,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这样才能让广大民众相信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让全社会相信法律信仰法律,才能为实现和谐社会创造有利良好的法治环境。 4) 要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一级所有南通市区一级的法院都应该回避陶波的案件。也要求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也一同回避本案。因为南通市中院已经下达了取消陶波代理资格的决定,而且直接参与并实施了侵犯陶波合法权益的事件当中,明显与陶波案件有利害关系。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与开发区法院仅一墙之隔,我们要求将此案移交南通以外的司法机关管辖。 此致—— 陶波父亲:陶忠泉 陶波母亲:瞿建芬 2019 年 1月 2日 联系方式:18912295551 相关证据附后: 1, 相关司法拘留决定 2, 于佳承认没有参与合议的证据 3, 刑事拘留通知 4, 法院网上炒作的证据 5, 控告信 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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