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院长:下午好! 2018年12月25日15点零一分是我王明珠在贵院诉如东县公安局政府息息公开案开庭听证时间。主审法官是刘海燕,开庭后由于我王明珠申请此案原担任审判长的刘羽梅回避此案件,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刘海燕变更为审判长!由此可以看到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的进步是存在的! 因为我左半身处于半瘫痪刘海燕审判长的亲民让我很感动!刘海燕审判长在我进入法庭时就已经在位置上了,她的亲和似邻家姐妹问候使我感动得不敢相信自己是在法庭里面,开庭听证正式开始了她那份国徽下的威严將自己娇小的身材衬托得无比高大且让庭下的人无比敬崇,我相信南通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多一些刘海燕这样的法官会让民告官在一个非常祥和下的氛圍进行,給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会产生排斥! 在元旦來臨之际:预祝刘海燕审判长事事順心愉快!也期盼南通中院多一些刘海燕这样的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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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如东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庭审陈述意见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明珠请求如东县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庭审陈述意见如下: 一、被告如东县公安局辩称“(2018)苏行终825号案件政府信息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王明珠的事实理由,我王明珠申请的是如东公安局人身检查室(安检室)的信息,此信息既不涉及国家机密也不涉及如东公安局与如东县人民政府的任何机密及利益更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围之内,此信息是申请人举报如东法院顾薛慈利用职务之便私吞侵占我的全部赔偿款 销毁卷宗、销毁法院该保存的判决书一案、与顾薛慈为首的如东法院集体职务犯罪对我王明珠实施打击报复栽脏陷害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在非法拘禁期间要求我抄写不再举报的承诺书要求抄写根本不存在的五万元收条两案件的重要证据,难道就因为是如东法院集体实施的职务犯罪此信息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吗?在国务院签发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哪条支持如东公安局这种违背法律事实毫无理由的狡辩? 二、被告如东县公安局辩称“是按照公安部的四个一不予公开申请人信息的”純属狡辩,公安部四个一的全文里没有一个字支持如东县公安局的狡辩,公安部的四个一的实质意义上是要求被告如东县公安局依法公开申请人的请求!如东公安局的狡辩有背公序良俗,更加违背国务院令与法律的执行。 三、被告如东县公安局辩称“先称此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不得公开、再称此信息被高清覆盖、已经不存在了”,根据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完整的保存案件的涉案人与公安机关的处警处置全部的资料,如东县公安局明确的知道这是刑事案件仍然将申请人在公安局内的处警处置资料覆盖,这是典型的销毁证据,必须依法承担举证的法律责任。 四、被告如东县公安局辩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 案件的资料需要保存及公开”,如东县公安局的这个狡辩是公然的对抗法律知法犯法,刑事案件无论是否形成、涉案人都有一年的案期,这个不争的事实、难道如东县公安局不懂吗?案期还没有到、公安局就已经将处警资料灭失这是哪一条法律允许的? 五、被告如东县公安局辩称“申请人申请的此信息没有在其他案件中用到”实属荒唐,在江苏省乃至全中国的公 检 法全部知道我王明珠与如东法院之间因举报如东法院顾薛慈利用职务之便私吞侵占我的全部赔偿款 销毁卷宗、销毁法院该保存的判决书一案变成多案遭到如东法院栽赃陷害严重的打击报复一直上诉申诉一直诉讼到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家监察委直至今天没有结束,在2018年6月份的初我王明珠去到如东县公安局询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苏06委赔3号的审理期间有没有到如东法院调取此信息证据,公安局是确实知道此信息在我王明珠的多个案件中是重要证据,因为被告没有依法公开此信息导致原告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委赔监27号、(2018)苏06委赔3号案件全部被枉法裁判,行政诉讼法的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此请法庭依法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为了揭露如东县人民法院破坏法律、祸国殃民的司法腐败行为,請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监督如东公安局本着有错必纠的精神依法公開我所申請的信息。 此 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述人:王明珠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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