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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何时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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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领导们好!!
    我是非常清楚的诉访分离的案件,一个案件分为一诉一访,现如今恳请领导们上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查看,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1日、14点30分的王明珠诉如东县公安局庭审直播,开庭标题:政府信息公开,庭审中如东公安局淋漓尽致的说出了,2017年10月19日至10月20日凌晨我王明珠在如东县公安局人生检查室被如东法院集体对我实施了抢推、因为是政府人员做的、所以如东县公安局没有立案;法官问:原告在人生检查室被如东法警抢推如东县公安局这件事有没有立案,如东县公安局的回答是:没有立案。
各位领导、如东法院在顾薛慈的操纵下如此恶劣的集体职务犯罪,恳求严查、严惩;我王明珠要求如东县公安局公开的信息是2017年10月19日至10月25日下午对我实施非法拘禁的主要证据,如东法院在顾薛慈的操纵下对我事实了非法拘禁,在非法拘禁期间要求我抄写不在举报顾薛慈的承诺书、要求抄写收到顾薛慈50000人民币的收条,为此我一直在诉讼,但是法院一直枉固事实非法裁判,案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虽然到了省高院顾薛慈腐败团队依然会像我的主体案件在江苏省高院一样伸黑手。恳求领导下令立案侦查如东法院嫌疑人顾薛慈已经犯下的没有争议的犯罪事实;我王明珠是江苏省如东县维权人当中第三个用拐杖的 请问江苏省如东还想制造多少个用拐杖的??顾薛慈侵吞我的全部赔偿款。并销毁判决书、销毁卷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任何争议,如东县监察委员会早已核查得清清楚楚举报人举报得精确无误,请问如东为什么不依法立案侦查??不依法立案侦查的理由是什么??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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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1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举报信
举报人:女,汉族,70年生,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新华2村4号502室,电话:13901485846 身份证号:320623197004264702
被举报人:顾薛慈,男,汉族,65年生,职业:现任如东县法院办公室主任。
举报人请求:请求责令立案侦查被举报人贪污、侵占执行款、槛用职权、渎职、销毁卷宗、销毁证据的贪污渎职犯罪行为。
被举报人犯罪事实:
1、举报人1997年获得南通汽运集团总公司不止2万元的赔偿款,被当年的承办法官顾薛慈贪污了,并侵占至今。举报人因事故,欠下债务无法偿还。无奈外出打工。直到2014年举报人返回老家偿还当年债务,查知被举报人贪污及渎职行为。举报人依法向如东法院反映遭打击报复。被举报人迫于压力2016年7月21日通过刘春辉律师返还4.6万元。返还4.6万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被举报人贪污执行款败露后销毁卷宗,草草返还4.6万,以期达到逃避经济赔偿及追责,不仅举报人不服无法接受,法律也不允许。
2、本案举报人知道涉案法官顾薛慈贪污执行款时间是2016年初举报人和涉案法官顾薛慈微信记录(2016年6年1日),顾薛慈微信告知举报人:1997年法院判决给付2万元执行款,被顾薛慈贪污截留侵占的事实,同时揭露了替举报人还款了的欺诈谎言,如东县纪委已经与顾薛慈口中告知举报人已经死亡了的人面对面的交流过了。
3、王明珠在2016年刚刚开始举报时、就明确的说了顾薛慈已经把如东县汽车站、如东县人民法院两单位的证据全部销毁了;如东县法院、如东县汽车站与此案件有关的单位檔案已经被全部销毁了,事实上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纪委、如东县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去如东县汽车站查找举报人的檔案时、全部看到了举报人同期其他人的判决书在完好的在檔案里、唯独没有举报人王明珠的判决书。如东法院一直以他们内部规定为借口来狡辩,请问顾薛慈什么职务可以如此享受所谓的内部规定啊???凭什么顾薛慈不能公开???谁在做顾薛慈的腐败犯罪的保护伞???
4、如东法院竟然要求南通汽运集团、如东汽车站出据了一份证明頋薜慈没有拿王明珠赔偿款的书面证明,南通汽运集团、如东汽车站有关王明珠的书判决书及相关档案早已被顾薜慈销毁,请问这份证明的依据是什么?
5、被举报人多次非法拘禁举报人,在非法拘禁举报人期间要求举报人抄写顾薛慈准备好的承诺从此不在举报顾薛慈贪污、侵占、销毁证据的案件,抄写收条、收到顾薛慈五万元人民币的收条,抄写息诉罢访承诺书后非法释放,顾薛慈竟然用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段章取义的诬吿举报人敲诈勒索,请问哪条法律允许顾薜慈如此行为的?被举报人为什么可以拿到举报人的举报材料?
6、被举报人故意将涉案卷宗销毁或藏匿,实属玩忽职守、贪污、侵占、滥用职权渎职。被举报人或许不止贪污仅此执行款,更应立案侦查严惩,以示司法为民、扬善惩恶之意义!
以上:请求依法严办、恳求严惩犯罪分子!
此 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王明珠
                                                          2018年5月23日
                           
附证据如下:
1、已经被如东法院顾薛慈销毁的证据:(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
释明:(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如东法院已经被顾薛慈销毁,
2、如东县法院没有:(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檔案 的证据;
释明:如东县法院已经公开的承认(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檔案“丢失”,如东县法院用丢失来掩盖顾薛慈销毁证据的犯罪事实、实数狡辩,如东县20多年来没有遭受任何自然灾害、如东法院并且1997年的同期檔案全部保存完好、(1997)东经初字59号、(1997)东经初字61号全部保存完好,便便(1997)东经初字60号"丢失"??? 如东法院用"丢失"来保护没有争议的腐败犯罪,这是典型的在做腐败犯罪的保护伞。请问是谁允许如东法院顾薛慈这样疯狂的?谁在做顾薛慈的贪污犯罪的保伞???
3、如东县汽车站没有(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檔案的证据说明;
释明: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检察院、如东县纪委、包括如东县法院的纪委在内、这些政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如东县汽车站、全部看到了如东县汽车站1997年同期檔案其他人的判决书,唯独没有王明珠的。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检察院、如东县纪委、包括如东县法院的纪委在内,全部印证了王明珠2016年在一开始举报的时候就公开告诉了所有人、如东县汽车站、如东县法院两单位有关王明珠的(1997)东经初字60号判決书已經被顾薜慈销毀了的事实,只是不知道为什么至今没有人重视这件事情。
4、顾薛慈委托刘春辉退赃46000人民币时的微信聊天证据;
释明:请看附在后面的证据
5、顾薛慈与王明珠的微信聊天内容;
释明:请看附在后面到证据
6、退赃、或是封口费46000人民币的银行流水帐单;
    释明:请看附在后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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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11-22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期盼司法公正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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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3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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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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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11-23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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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基层腐败根子在上面!就拿我父亲的案件来说;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定程序违法!你最高人民法院公正不就好了吗!可是最高人民法院也法定程序更加违法!真是可悲!法院的悲剧!维权人的悲剧!广大的人民群众还怎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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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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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女,汉族,70年生,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新华2村4号502室,电话:13901485846 身份证号:320623197004264702
    被举报人:顾薛慈,男,汉族,65年生,职业:现任如东县法院办公室主任。
    举报人请求:请求责令立案侦查被举报人贪污、侵占执行款、槛用职权、渎职、销毁卷宗、销毁证据的贪污渎职犯罪行为。
    被举报人犯罪事实:
    1、举报人1997年获得南通汽运集团总公司不止2万元的赔偿款,被当年的承办法官顾薛慈贪污了,并侵占至今。举报人因事故,欠下债务无法偿还。无奈外出打工。直到2014年举报人返回老家偿还当年债务,查知被举报人贪污及渎职行为。举报人依法向如东法院反映遭打击报复。被举报人迫于压力2016年7月21日通过刘春辉律师返还4.6万元。返还4.6万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被举报人贪污执行款败露后销毁卷宗,草草返还4.6万,以期达到逃避经济赔偿及追责,不仅举报人不服无法接受,法律也不允许。
    2、本案举报人知道涉案法官顾薛慈贪污执行款时间是2016年初举报人和涉案法官顾薛慈微信记录(2016年6年1日),顾薛慈微信告知举报人:1997年法院判决给付2万元执行款,被顾薛慈贪污截留侵占的事实,同时揭露了替举报人还款了的欺诈谎言,如东县纪委已经与顾薛慈口中告知举报人已经死亡了的人面对面的交流过了。
    3、王明珠在2016年刚刚开始举报时、就明确的说了顾薛慈已经把如东县汽车站、如东县人民法院两单位的证据全部销毁了;如东县法院、如东县汽车站与此案件有关的单位檔案已经被全部销毁了,事实上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纪委、如东县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去如东县汽车站查找举报人的檔案时、全部看到了举报人同期其他人的判决书在完好的在檔案里、唯独没有举报人王明珠的判决书。如东法院一直以他们内部规定为借口来狡辩,请问顾薛慈什么职务可以如此享受所谓的内部规定啊???凭什么顾薛慈不能公开???谁在做顾薛慈的腐败犯罪的保护伞???
    4、如东法院竟然要求南通汽运集团、如东汽车站出据了一份证明頋薜慈没有拿王明珠赔偿款的书面证明,南通汽运集团、如东汽车站有关王明珠的书判决书及相关档案早已被顾薜慈销毁,请问这份证明的依据是什么?
    5、被举报人多次非法拘禁举报人,在非法拘禁举报人期间要求举报人抄写顾薛慈准备好的承诺从此不在举报顾薛慈贪污、侵占、销毁证据的案件,抄写收条、收到顾薛慈五万元人民币的收条,抄写息诉罢访承诺书后非法释放,顾薛慈竟然用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段章取义的诬吿举报人敲诈勒索,请问哪条法律允许顾薜慈如此行为的?被举报人为什么可以拿到举报人的举报材料?
    6、被举报人故意将涉案卷宗销毁或藏匿,实属玩忽职守、贪污、侵占、滥用职权渎职。被举报人或许不止贪污仅此执行款,更应立案侦查严惩,以示司法为民、扬善惩恶之意义!
    以上:请求依法严办、恳求严惩犯罪分子!
    此 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王明珠
                                                              2018年5月23日
                               
    附证据如下:
    1、已经被如东法院顾薛慈销毁的证据:(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
    释明:(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如东法院已经被顾薛慈销毁,
    2、如东县法院没有:(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檔案 的证据;
    释明:如东县法院已经公开的承认(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檔案“丢失”,如东县法院用丢失来掩盖顾薛慈销毁证据的犯罪事实、实数狡辩,如东县20多年来没有遭受任何自然灾害、如东法院并且1997年的同期檔案全部保存完好、(1997)东经初字59号、(1997)东经初字61号全部保存完好,便便(1997)东经初字60号"丢失"??? 如东法院用"丢失"来保护没有争议的腐败犯罪,这是典型的在做腐败犯罪的保护伞。请问是谁允许如东法院顾薛慈这样疯狂的?谁在做顾薛慈的贪污犯罪的保伞???
    3、如东县汽车站没有(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檔案的证据说明;
    释明: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检察院、如东县纪委、包括如东县法院的纪委在内、这些政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如东县汽车站、全部看到了如东县汽车站1997年同期檔案其他人的判决书,唯独没有王明珠的。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检察院、如东县纪委、包括如东县法院的纪委在内,全部印证了王明珠2016年在一开始举报的时候就公开告诉了所有人、如东县汽车站、如东县法院两单位有关王明珠的(1997)东经初字60号判決书已經被顾薜慈销毀了的事实,只是不知道为什么至今没有人重视这件事情。
    4、顾薛慈委托刘春辉退赃46000人民币时的微信聊天证据;
    释明:请看附在后面的证据
    5、顾薛慈与王明珠的微信聊天内容;
    释明:请看附在后面到证据
    6、退赃、或是封口费46000人民币的银行流水帐单;
        释明:请看附在后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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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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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女,汉族,70年生,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新华2村4号502室,电话:13901485846 身份证号:320623197004264702
    被举报人:顾薛慈,男,汉族,65年生,职业:现任如东县法院办公室主任。
    举报人请求:请求责令立案侦查被举报人贪污、侵占执行款、槛用职权、渎职、销毁卷宗、销毁证据的贪污渎职犯罪行为。
    被举报人犯罪事实:
    1、举报人1997年获得南通汽运集团总公司不止2万元的赔偿款,被当年的承办法官顾薛慈贪污了,并侵占至今。举报人因事故,欠下债务无法偿还。无奈外出打工。直到2014年举报人返回老家偿还当年债务,查知被举报人贪污及渎职行为。举报人依法向如东法院反映遭打击报复。被举报人迫于压力2016年7月21日通过刘春辉律师返还4.6万元。返还4.6万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被举报人贪污执行款败露后销毁卷宗,草草返还4.6万,以期达到逃避经济赔偿及追责,不仅举报人不服无法接受,法律也不允许。
    2、本案举报人知道涉案法官顾薛慈贪污执行款时间是2016年初举报人和涉案法官顾薛慈微信记录(2016年6年1日),顾薛慈微信告知举报人:1997年法院判决给付2万元执行款,被顾薛慈贪污截留侵占的事实,同时揭露了替举报人还款了的欺诈谎言,如东县纪委已经与顾薛慈口中告知举报人已经死亡了的人面对面的交流过了。
    3、王明珠在2016年刚刚开始举报时、就明确的说了顾薛慈已经把如东县汽车站、如东县人民法院两单位的证据全部销毁了;如东县法院、如东县汽车站与此案件有关的单位檔案已经被全部销毁了,事实上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纪委、如东县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去如东县汽车站查找举报人的檔案时、全部看到了举报人同期其他人的判决书在完好的在檔案里、唯独没有举报人王明珠的判决书。如东法院一直以他们内部规定为借口来狡辩,请问顾薛慈什么职务可以如此享受所谓的内部规定啊???凭什么顾薛慈不能公开???谁在做顾薛慈的腐败犯罪的保护伞???
    4、如东法院竟然要求南通汽运集团、如东汽车站出据了一份证明頋薜慈没有拿王明珠赔偿款的书面证明,南通汽运集团、如东汽车站有关王明珠的书判决书及相关档案早已被顾薜慈销毁,请问这份证明的依据是什么?
    5、被举报人多次非法拘禁举报人,在非法拘禁举报人期间要求举报人抄写顾薛慈准备好的承诺从此不在举报顾薛慈贪污、侵占、销毁证据的案件,抄写收条、收到顾薛慈五万元人民币的收条,抄写息诉罢访承诺书后非法释放,顾薛慈竟然用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段章取义的诬吿举报人敲诈勒索,请问哪条法律允许顾薜慈如此行为的?被举报人为什么可以拿到举报人的举报材料?
    6、被举报人故意将涉案卷宗销毁或藏匿,实属玩忽职守、贪污、侵占、滥用职权渎职。被举报人或许不止贪污仅此执行款,更应立案侦查严惩,以示司法为民、扬善惩恶之意义!
    以上:请求依法严办、恳求严惩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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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王明珠
                                                              2018年5月23日
                               
    附证据如下:
    1、已经被如东法院顾薛慈销毁的证据:(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
    释明:(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如东法院已经被顾薛慈销毁,
    2、如东县法院没有:(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檔案 的证据;
    释明:如东县法院已经公开的承认(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檔案“丢失”,如东县法院用丢失来掩盖顾薛慈销毁证据的犯罪事实、实数狡辩,如东县20多年来没有遭受任何自然灾害、如东法院并且1997年的同期檔案全部保存完好、(1997)东经初字59号、(1997)东经初字61号全部保存完好,便便(1997)东经初字60号"丢失"??? 如东法院用"丢失"来保护没有争议的腐败犯罪,这是典型的在做腐败犯罪的保护伞。请问是谁允许如东法院顾薛慈这样疯狂的?谁在做顾薛慈的贪污犯罪的保伞???
    3、如东县汽车站没有(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檔案的证据说明;
    释明: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检察院、如东县纪委、包括如东县法院的纪委在内、这些政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如东县汽车站、全部看到了如东县汽车站1997年同期檔案其他人的判决书,唯独没有王明珠的。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检察院、如东县纪委、包括如东县法院的纪委在内,全部印证了王明珠2016年在一开始举报的时候就公开告诉了所有人、如东县汽车站、如东县法院两单位有关王明珠的(1997)东经初字60号判決书已經被顾薜慈销毀了的事实,只是不知道为什么至今没有人重视这件事情。
    4、顾薛慈委托刘春辉退赃46000人民币时的微信聊天证据;
    释明:请看附在后面的证据
    5、顾薛慈与王明珠的微信聊天内容;
    释明:请看附在后面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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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明:请看附在后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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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8-17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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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6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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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5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朋友:上午好!!!谢谢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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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9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执法者不守法 竟然违法 你叫民众何以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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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0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司法公正才能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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