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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卖了土地,谁剥夺了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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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7 10:13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2018年11月6日,平潮镇新三十里居40名村民,来到平潮镇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室,反映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占用后,未能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长远生计无法保障的现实,请求平潮镇政府依法履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但是他们得到的答复非常令人失望,他们只能继续享受所谓土地流转的补贴。事情的缘由到底是什么?
    一、沪通铁路建设迎来了高铁新城的发展机遇
    沪通铁路建成将使得全国沿海铁路大通道全面贯通,让平潮成为连接苏中、苏北与上海客货运输通道中的重要节点。这意味着,国家在推动沿江港口建设和发展铁路集疏运物流过程中,给予平潮镇新的优势,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每一个平潮人都在期待着美好的未来。2015年4月,平潮镇新三十里居的部分村民,收到了沪通铁路工程的搬迁通知书,尽管村民非常留恋祖祖辈辈居住的美丽家园,但是,为了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也为了高铁新城的崛起,他们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支持政府的搬迁工程。但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们搬迁后的安置点建设,却出现了不和谐的违法占地行为,他们在搬迁后也没有能依法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沪通铁路安置点建设用地基本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上海至南通铁路(南通至安亭段)工程(江苏省南通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881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8.1209公顷,其中拆迁安置用地11.3613公顷以有偿方式供地。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16]年(通州)第5号),落实了沪通铁路拆迁安置用地。但是,令人不解的是,这些被批准征收为安置点建设的国有土地,却被改变了用途,政府在其中扮演了偷梁换柱的角色。
    在沪通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前,辖区有些民营企业通过所谓的土地流转,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沪通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后,地方政府在上报安置点建设用地时,把这些原先被占用的集体土地呈报为沪通铁路安置点建设用地;待征地方案批准后,南通市国土局通州分局却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没有通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把这些本来应当用于安置点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出让给了企业,使得企业原来的违法占地合法化,但同时致使沪通铁路安置点的建设用地落空。这些企业中甚至存在平潮镇政府官员的家族企业。
    南通市国土局通州分局认为:出让安置用地的主要原因是“批复地块既不能满足实际搬迁安置需要(地块大小不一、实际搬迁安置面积远大于配置用地面积),也不符合当地拆迁安置政策(非居搬迁不安置、民居产权性质不变化)”。这其中的内幕昭然若揭。
    三、以租代征,选定安置点建设用地
    在安置点建设用地被违法出让后,为了解决沪通铁路安置点的建设问题,平潮镇政府看中了新三十居九组、十组、十一组的地块。在通州区平潮镇搬迁安置办公室给相关村民的《搬迁通知书》称,“根据南通市铁路建设协调小组、南通市通州区沪通铁路建设服务指挥部、沪宁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沪通铁路建设指挥部、成都西南交大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沪通铁路工程监理站等五方确认的沪通铁路拆迁范围”。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据此,以上五家企业显然没有确定沪通铁路安置点的法律授权。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该地块的搬迁工作轰轰烈烈的开展起来。
    为了取得上述地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与平潮镇新三十里社区经济合作社,在本村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将上述地块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给平潮镇新三十里社区经济合作社,用于沪通家园建设。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基本原则,是典型的“以租代征”,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
    四、伪造证明材料,把拆迁安置点建设混淆为村民自建住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全文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为了达到使用集体土地的目的,故意把沪通铁路安置点建设混淆为村民自建住宅,以此回避法律规定的包括占补平衡、安置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义务。
    平潮镇人民政府在申请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捏造的《说明》材料称,因沪通铁路平东段征收拆迁,需对486户村民进行安置。为节约集约用地,农户委托我政府所属南通潮盛投资公司统一建设农民集中安置房,作为农民自建房安置。行政审批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必须审核的材料就是土地使用批复,然而,仅仅凭一个没有法律效率的《说明》材料,就达到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目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沪通铁路建设属于道路工程,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不应当列为村民自建住房,而且国土资源部已经对此项目安置用地进行了批复。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村民自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且有明确的审批流程。平潮镇人民政府的《说明》材料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首先,沪通家园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包括新三十里居九组、十组、十一组,这三个村民小组全部村民户数不到120户,证明材料提到486户村民,应当至少有360多户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其次,根据调查结果,100多户村民对此完全不知情,谈不上村民提出申请,更谈不上委托潮盛公司自建住房。再次,平潮镇人民政府的《说明》材料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单位证明材料,在没有单位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也没有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下,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以农民自建住房为由,不但规避了土地征收成本,还规避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于农民自建住房不在征地项目内,虽然农民的土地被强占了,但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却被剥夺了,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通州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发〔2015〕1号)文件,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将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按照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沪通家园安置点建设被冠以农民自建住房以后,不再属于土地征收,尽管土地上竖起了高楼大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成为单向流转,农民永远失去了耕种的土地。通州区人民政府在规避土地征收的情况下,同时规避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
为沪通家园安置点建设失去土地的村民,呼吁有关部门拿出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合法合法权益,保一方平安。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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