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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你们多次给予我这位老兵的帮助。有说“包你满意”,后我母亲被罚款拘留,有说“调解”,还是不管不顾当前中央扫黑除恶的决心,吕四边防所对恶痞永远“情节特别轻微”。基于扫黑除恶的大形势,恳请南通边防支队的各位领导对吕四边防派出所的相关违法乱纪行为予以严惩! 1、有案不立。(1)在2016年7月23日,我母亲被张红娥及其袁氏家族5人殴打受辱,边防派出所在出警的情况下,并没有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反而交由村委会调解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公安机关执法细则》39-01.治安调解的条件1.对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治安案件,符合以下调解条件的,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再处罚。吕四边防派出所明显也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基本的程序都不走,存在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在2017年、18年,我母亲多次要求进行伤情鉴定,派出所不理,现在张红娥要求我母亲赔偿金项链,既然双方矛盾这么大,怎么就“双方均满意”?吕四港镇边防所为什么不对相关情况调查清楚,而是不负责任地任由村委会进行如此荒唐的片面调解?(2)2017年7月,我将村委会伪造我母亲签字的材料上交吕四港镇边防派出所并报警,当时金警官受理了报警,但一直没有调查反馈,至今没有调查结果。 2、报警不受。针对周件林当着警察面殴打我母亲,我母亲多次到边防派出所报警,边防派出所就是不予受理。在几次案件处理过程中,针对周件林的犯罪行为,警方故意在淡化处理,不知道在掩盖什么? 3、执法不公。针对2016年7月23日我母亲被打之事,边防派出所明显存在的执法不公的情况,不光没有进行相关调查,还交由村委会进行不合法调解。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不可调解处理的案件:(1)雇凶伤害他人的;(2)结伙斗殴的;(3)寻衅滋事的;(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5)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6)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7)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5个人殴打一个60多岁的老年人,明显有结伙殴打他人的行为,不立案调查;我家修到哪推到哪,不停辱骂挑衅,并殴打侮辱老人,属寻衅滋事,竟由村委会调解!2017年9月12日,我母亲被周件林、张红娥两人殴打,竟然可以伪造说是周件林在拉我母亲回家,有跪在人胸口上的拉人回家的?在视频中,周件林、张红娥从家里冲出来,说成不存在主观故意,这么明显的偏袒,执法的尺度在哪?(只要把视频录像拿出来,大家看看就知道了。)在处理此案过程中,还故意掩瞒关键证据——张红娥家的视频录像。请问如此执法,执的是什么法?在取证过程中,竟然要求关键唯一证人周邻先说“就说什么都不知道”,这取得是什么证?党纪国法在这帮警察眼里算什么东西?2017年11月,周件林当着警察的面推倒我母亲,造成腰部严重受伤,警察竟然视而不见,报警不受。2017年11月,同一个案件中,张红娥往我母亲身上泼粪,说成情节特别轻微,在政府相关部门严重乱作为的情况下,我母亲维护自身权益,说成侮辱他人,殴打他人,罚款1000元,拘留20天。2018年3月3日,6人当着警察面辱骂挑衅,竟然说成情节特别轻微,把我母亲身上打伤,说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由6人砸伤,没有调查清楚,这个伤从哪来的,如何让人信服?如此明目张胆的失职渎职,谁给他们的胆子? 4、充当保护恶势力保护伞。张红娥及其袁氏家族长期霸占村民组长职务达40年左右,长期为害村里,他们只要看哪个不顺眼,整个家族都出动去殴打咒骂人家,甚至家族内部,也去欺压弱者。这个村民组长公公当了,婆婆当,婆婆当了,她来当,从没有履行过什么合法手续。在这一系列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只要是张红娥家犯了事,不管性质如何,都可以调解,如果是我母亲只要有一点他们认为的不对,就上纲上线,甚至伪造证据材料,掩盖对张红娥家不利证据,甚至提供虚假证据。边防派出所可以不顾身穿军装头顶国徽、为民除恶的身份,公然充当恶势力的代言人,为达到让我母亲修建围墙的目的,边防派出所竟然不顾我母亲与张红娥有协议在先的情况下,穿军装的边防派出所民警,两次冒着严寒到无锡,要求我母亲修建围墙,(不知道派出所是为谁服务的?是不是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先是让我母亲把围墙修起来,我母亲说“按照协议落实,另外我现在有伤,也没钱。”派出所民警威胁说,你犯了什么什么法,要被罚款拘留。我母亲说,张红娥、周件林犯了法你们为什么不处罚?周件林当着你们面殴打我,你们为什么不处罚?我在你们不作为的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你们竟然这样执法?后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边防所会同村委会、镇调解中心对陶金娣的行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案件办理期限内作出了治安处罚”,对我母亲处以罚款1000元,拘留20天的非法处罚行为,妄图以此为威吓,把我母亲吓到四川(我这边)居住,以达到让张红娥家浇散水的目的。想不到,此计还是没有成功。 5、违法行使《治安处罚法》。镇政府在省12345的答复中说“边防所会同村委会、镇调解中心对陶金娣的行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案件办理期限内作出了治安处罚”。根据《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治安处罚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镇、村无权对行为人行使治安处罚,特别是罚款1000元、拘留的处罚。吕四边防所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不顾张红娥在修建房屋过程中,存在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这个前提,村镇所强制性地对我母亲作出不合法的处罚。 6、其他情况。我母亲多次到边防派出所,申请18年3月3日之前被打的伤情鉴定,边防派出所依然不受理。在2017年9月12日,我母亲第二次被周件林、张红娥殴打后,我发现边防派出所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后,曾向南通边防支队举报过边防派出所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边防派出所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有打击报复的嫌疑,更是明目张胆地包庇张红娥及其袁氏家族违法犯罪人员,导致张红娥及其袁氏家族相关犯罪人员的气焰越来越嚣张,甚至当着警察的面殴打我母亲也不受处罚。在我母亲第二次被打之后,我们申请了行政复议,派出所的主要领导竟然要求我们撤销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吕四港镇边防派出所存在明显的失职渎职和丑陋的行为,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这种害群之马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请相关部门:1、严肃查处边防派出所的违法违纪行为,还法律以公正,给民众以信心!2、重新立案调查我母亲2016年7月23日被打之事。3、撤销村镇所对我母亲进行的罚款拘留处罚,请公安机关排除相关干扰,独立公正合法地对此案进行重新调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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