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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货款结欠而出具借条所发生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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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江某;被告(上诉人):童春某
        2004年7月27日,童春某到江某处购买铲车一辆,并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4万元,货款利息按月息!%计算,还款时间为2010年12月。后童春某分三次陆续支付江某货款利息25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审理要览】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立案后经审理认定本案系由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转化而来,进而以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童春某2009年3月11日出具的欠条载明其截至2009年3月11日,尚欠江某人民币4万元,且同意转化为借款,并从2004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1%计息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且其也未在法定撤销权期间内行使相关权利,故其现主张其仅欠江某本金3万元,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双方约定的利息也受法律保护。




转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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