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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 “留宿朋友家中坠亡,父母索赔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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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8-10-1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本帖最后由 南通亲子鉴定 于 2018-10-19 16:08 编辑

    昨日,一则法治新闻引发不少网友关注。据正义网报道,“20岁的小伙张林来北京找工作,借住在朋友易某出租屋。当晚,两人饮酒之后,张林不慎从楼上坠落身亡。事后,张林父母以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易某及出租房屋的物业公司等人告上法庭,并提出3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对于张林父母的做法,不少网友斥之为“讹钱”,你怎么看?
                

                            
                                        要点速读               
          在很多人看来,法官的和稀泥逻辑在许多案件中广泛存在,造成了“好人难当”正在成为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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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不是所有判决都是和稀泥。“好意施惠”在一些情况下不可以免责,这是有道理的。

                             
    • 不让“好人难当”很重要,但是其他的法律原则也很重要,不能偏废。司法不能够以舆论为准绳,司法只能坚持以法律为准绳。
                                             

                   
                               

                            
                    网友一边倒骂家属讹钱,背景是“好人难当”正在成为社会共识

    “死哪讹哪。”“想让人与人之间更冷漠吗?”“无数让人心寒的事实和判决告诉我们:好人不能做,这也是道德不断刷新底线的重要因素。”“好心的事不能干了哦!给朋友做饭吃,可能会让他噎死;给他酒喝,也可能会喝死;总之,风险无处不在!最好的办法就是:没朋友!”


    以上是这条新闻下面的高赞评论。

    这样的情形其实不难理解。在大多数人看来,张林不管是物业声称的“故意跳楼”还是喝酒后不慎坠楼身亡,都是已经作为成年人的他自己的问题,怎么能怪到别人身上呢?尤其易某是好意招待他,不仅没得到报答,还惹上这么倒霉的事情,难怪许多人斥责张林家属是“恩将仇报”、“讹钱”。

    而网友们之所以那么激动,是因为常识和直觉告诉大家,死者的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可能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从法官的视角来看,棘手的问题在于,他需要直面家属,而摆在面前的是一条人命。俗话说,“人死为大”,人一小伙子就这么死在你家里了,你总得负些责任,否则对方家属岂肯善罢甘休?这样的逻辑,在司法的实际运作中,是大量存在的,所以有了大量被视为“和稀泥”的判决。

    典型的一个案例是去年底的郑州“劝阻吸烟案”——河南郑州的一位医生在小区电梯里劝阻一位抽烟的老人,引发了争执。事后,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该医生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而法院一审判决该医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此后舆情汹涌,到二审时,法院才改判医生无须补偿。


    去年还有一个与这次“借宿坠楼案”相似的案子,“女子心情不好做客朋友家跳楼,朋友被判赔8万”——25岁的陈先生邀请被领导批评、情绪低落的朋友芳芳来家中做客,芳芳应邀前来,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法官的理由是——陈先生明知对方情绪低落,更应承担注意义务。

    这个判决被大量法学从业人员批评,认为法官过高要求了陈先生的注意义务,因为陈先生不是心理专家,也不具备心理相关的专业能力,怎么可能注意到芳芳有无自杀倾向?如果法官要求普通人也有这方面的注意义务,那就麻烦了——每个普通人,时时刻刻都要瞪大眼睛看着周围人会不会突然自杀,那我只能选择不当好人,甚至不跟人打交道。

    在很多人看来,正因为法官的类似逻辑在许多案件中广泛存在,才造成了“好人难当”正在成为社会共识。人们不敢去扶老人,不敢见义勇为,现在连基本的人际交往也担惊受怕。对此现状,人们是非常忧虑的,难怪这个“借宿坠楼案”会得到高度关注。

    然而,回到案件本身,张林父母的索赔要求,真的是毫无道理的吗?

    “好意施惠”并不能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作为共同饮酒人,死者朋友的责任是需要认真探讨的

    在网友看来,本案最让人愤慨之处在于,易某夫妇是好意让死者留宿的,而死者之所以坠亡,完全是自己的原因,在这样的情况下,尤其不该让易某夫妇负上责任。有网友表示,易某夫妇的行为用法律术语来表示叫“好意施惠”,并表示对于“好意施惠”,民法上有明确说明,“无需担责”。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就知道了:行人A在路边招手想搭便车,驾车者B欣然邀请A上车同行,但开到一半的时候,因为车辆故障导致交通事故,A身受重伤,这样的情况下,B是否应该对A进行赔偿?想必答案是明确的,即便两人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车辆所有人B也应该对A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说“好意施惠无须担责”的说法是不能够成立的。

    “搭便车”行为对于施惠方来说存在安全义务

    事实上,好意施惠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也并不与责任和义务必然的联系在一起。只有当施惠者在施惠过程中未适当履行其应尽的保护义务,致使受惠者遭受损害,从而引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好意施惠才在法律领域中产生意义。

    换言之,施惠者是有可能对受惠者具有保护义务的,但好意施惠这个行为对于“义务有多大”,“过失有多大”,会产生影响。

    通常来说,施惠者对受惠者负有的是一般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比如上述的例子,B是车辆主人,应该注意到自己的车辆存在什么隐患;又比如因为关系好、喜欢小动物主动帮邻居代管宠物,结果不慎出意外死了。这种情形是一般人都应该能够避免的,因此施惠者即便本意是想做好事,也必须得承担责任。

    但如果是一般人做不到的注意义务,施惠者就不应该负有责任了。去年有一个经典案例:一个老人苏老太好心送了几根香蕉给女孩小覃,小覃又将其中一根香蕉转送给了她的小伙伴婷婷,婷婷吃香蕉时不慎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结果婷婷家人将苏老太和小覃爷爷告上法院,索赔73.8万元。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很明显,苏老太作为施惠者,是没有办法预见并防止悲剧出现的,她显然不该承担责任。

    回到本次的“借宿坠楼案”,应该是哪种情形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舆论之所以一边倒地认为易某夫妇不该负责,最主要的理由在于,死者张林作为成年人,不管是“不慎”还是故意跳楼,基本上是自己造成的,这是与前述搭便车出车祸案例的根本区别——这话没错,此案法官必定会判张林“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问题在于,一旦认定死者是自己“作死”,很多网友就压根不想讨论易某夫妇和物业是否存在次要责任。但对于法官来说,这个问题是必须考虑的。

    在这个案件中,作为好意施惠者,易某存在两重身份是需要考虑到的。

    其一,易某是房屋的主人,他是否负有对张林的安全义务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意,这里未规定私人场所的占有人或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按理说易某是不该承担责任的。

    但是,这种情形在法理上市存在争议的:有的学者主张,应该将该义务扩大到私人场所;有的提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和人们观念的变化,涉及私人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会越来越多,对此应予以规范,使法官有法可依,也可引导私人场所的主人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有的则主张,从现阶段我国国情看,私人场所暂时不应列入。(杨垠红《论不动产权利人之作为义务》)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处房屋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案例是存在的。比如某个案例是这样的,四川市民李延西帮邻居魏本东留宿客人,结果客人魏来国意外从二楼坠下死亡,经法院审理,认定魏本东和李延西在安排住宿时均有一定过错,分别承担20%和10%的赔偿责任。与北京“借宿坠楼案”不同之处在于,四川这起案子中的房屋是存在明确安全隐患的(未装栏杆),但值得注意的是,李延西是提前告知了客人这个隐患的,但他依然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而北京的“借宿坠楼案”,可能是存在安全隐患的(窗户设计不合理,窗户底部距离屋内地面仅有30厘米左右),但这应该是房屋建设者或物业的责任,易某夫妇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所以大多数网友会觉得,易某夫妇并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那句话,“张林是自己作死,怪不得他人。”

    但是,易某还有另外一重身份,共同饮酒人。在张林坠楼之前,两人共同饮酒,张林是在醉酒后才坠楼的。

    共同饮酒人基于感情上的熟悉和彼此的信赖相聚饮酒,他们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亲密关系。根据邻人规则理论,“一个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时应当考虑受自己行为直接、紧密影响之人的利益”,同饮者应当相互之间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再者,由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起后来的醉酒危险状态,共饮人本身就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比如提醒、劝阻照顾、通知家人、护送等,如果共饮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遭受损害,则会因不作为而承担侵权责任。(李珍珠、陈艳《共同饮酒人的情谊侵权赔偿责任》)


    在“一人醉驾,同饮有责”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易某作为张林显而易见的共同饮酒人,是否尽到了足够的义务呢?这完全是值得探讨的。尽管窗户的安全隐患不来自于易某夫妇,但毕竟确实是存在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把张林家属的索赔要求简单称之为“讹钱”,笔者认为并不合适。

    “好人难当”问题是应该解决,但人们应该意识到,司法过程中的其他重要原则也应该得到尊重

    “借宿坠楼案”的舆论现状,反映出网友们渴望“法律应该鼓励人们做出正确的行为”,这个愿望毫无疑问是应该受到尊重,也是法律工作者应当去努力实现的,事实上很多人也正在做。

    前面提到的“香蕉致死案”就是个典型代表,判决书中有一句话备受法律工作者的赞赏——“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未成年人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能认定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还就此进行了展开,“这个判决很好地宣传和弘扬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肯定。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和稀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理直气壮地弘扬积极的道德观。要通过判决说理,清晰地传达我们这个社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扬什么,唾弃什么,不仅要让民众明是非,而且要知善恶、辨美丑。”

    “劝阻吸烟案”的二审判决也体现了这一点,二审判决书提到,“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这样一个理性而冷静的行为,怎么能因为“双方都无过错”而“各大五十大板”呢?一审判决杨某负有补偿责任,必定会对社会风气构成坏的影响。

    也正是基于此,正在制定的民法典拟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范围戴上金箍,原先是“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分担损失”,现在改为“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分担损失”,如此一来,有望避免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甚至,有很多学者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公平责任原则,认为“公平责任并不体现公平或正义价值,它所追求的损失分担乃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义目标,体现的是效率价值。然而,公平责任在进行损失分担时,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十分高昂,应当通过商业保险或社会保险的方式进行损失分担。”(余小伟《“公平责任”是否“公平”》)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若纯以“弘扬正气”为出发点,也会招来问题。

    比如同样是去年引发热议的一个案子:北京孙老太去搀扶在电梯摔倒的李某及孙女,结果人没有帮到,老太自己却受伤胸椎骨折,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孙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这个判决的本意也是“不让好人吃亏,鼓励见义勇为精神”,结果事件传播过程中却变成了“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判决备受争议。

    事实上,目前网友舆论对待社会事件的判断,往往出于直觉,很多看法是有偏差的。实际上,正确的判决往往是复杂的,反直觉的,反多数舆论的。法律中有很多原则,普通老百姓不能充分理解,但实际上是很重要的。

    典型代表是“无过错责任”。大家可能还记得“占道暴走团”,去年7月8日,山东临沂一“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一辆出租车从后方撞入人群,致1死2伤。当时很多人痛斥这些大妈影响交通,是自己找撞,认为出租车司机不该负任何责任。网友情绪可以理解,但从法律角度的来看,这类事件必须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奉行的“无过错责任”。理由就在于,机动车和行人是不对等的。机动车驾驶员要遵守驾驶方面的各种规定,而且机动车本身就是危险源,所以驾驶员本身就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另外,机动车相对行人,碰撞后遭受的损害程度不可等量齐观。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对行人生命权的保护,提升驾驶者的责任是合适的做法。


    再比如名噪一时的“老虎咬人案”,很多人秉持“赵女士自己作死应该自己担责”的强烈观念,但是法律界人士普遍倾向动物园该承担责任,认为野生动物园观光是一项高风险活动,项目的经营者应该自己消化固有风险, 不能单边主义自己赚钱却把经营风险推给社会买单, 绝对不允许以“无过错” 为抗辩来逃避转嫁这些固有风险。

    这里存在一个普通人和专业人士“法感”区别的问题。如前法律人沈彬所说,法律作为定分止争的严密的社会机制,有时会超越普通人的“正义的直觉”;微博知名用户Kevin律师也表示,“法律科学精密复杂,像一台经过校准的天平,有时候从非专业的角度,好像于情于理都说得通,但在法律面前,就未必妥当。”

    总而言之,不让“好人难当”很重要,但是其他法律原则也很重要。司法不能够以舆论为准绳,司法只能坚持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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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0-20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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