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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离婚协议要注意这7个细节,否则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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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6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我们都知道生活中协议离婚是需要写离婚协议书的,离婚协议书是想要离婚的夫妻双方对离婚事项进行协商后签订的一份书面协议。
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条款不合法,是无法要求对方按照协议中内容履行的,且离婚协议是在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一:离婚协议房产分割被判无效
小索(男)与小张(女)于2015年3月14日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小张名下的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小索所有,北侧一间归小张所有。就在2017年1月,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其他的权利。权利人要实现其对这个物的直接支配和其他的权利,就必须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作为后盾。
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对这个物权的保护,就必须以确定这个物的范围和界域为前提。
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产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是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
本案中,小索和小张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有的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小索所有,北侧一间归小张所有,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无效。小张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该约定无效,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案例二:离婚协议有效  房产分割获支持
小丽、小亮原是夫妻关系,后来因感情不和,在2013年12月30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某一号房和某二号房的房产所有权归小亮所有。房地产权证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根据小亮约定的时间办理,小丽必须协助小亮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小亮负责。“
双方离婚后,小亮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650000元给小丽,小丽协助小亮办理了某一号房的房产变更手续。但是小丽却拒不协助小亮办理某二号房的房产变更手续。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就在2017年4月9日,小亮向法院起诉其前妻,要求确认某二号房的房产所有权归小亮所有,小丽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小亮、小丽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该离婚协议书有效,小丽不按《离婚协议书》履行,是违约方,所以对小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在签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种问题。
(一)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二)应由双方本人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三)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四)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六)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来源: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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