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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2018年5月30日的开庭结果) 控告人: 王明珠,女,1970 年出 生,联系地址:南通市港闸区新华二村四号楼502 室,电话:13901485846,身份证号:320623197004264702。 被控告人:郁娟,女,汉族,职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判法官。 被控告人:黄卫,男,汉族,职业: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院长 控告请求: 1、请求立案侦查被控告人捏造法律文书。 2、请求立案侦查被控告人枉法裁判渎职行为。 3、请求立案侦查被控告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4、、请求根据侦查事实和证据追究被控告人违纪责任,并将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严惩。 事实与理由:一、被控告人作出的(2018)苏06委赔3号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履行职责、固意回避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在判决书上公然的写着与事实不符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责任按照上诉人的申请依法调取证据,被控告人明知上诉人申请的调取证据是本案的重要证据,被控告人早就知道如东法院对控告人实施的非法拘禁是不争的事实,被控告人固意枉法、渎职、不履行调取证据的责任。被控告人明确的知道自己对(2018)苏06委赔3号决定书作出的裁判是违法的,在(2018)苏06委赔3号判决书上只盖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承办法官不签字,这是在公然逃避责任,对抗法律又一次捏造出骇人听闻的枉法判决书。在判决书上承办法官不签字、只盖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是被控告人个人行为,还是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以身试法。 被控告人竟然敢说经审理查明控告人因举报如东法院顾薛慈违法侵吞执行款以及故意销毁卷宗为由,向检察院提出举报,在未获得支持后,多次上访。整个江苏省公、检、法系统、乃至全国的各省高院,都知道我上访的原因是因为被控告人在2017年作出的(2017)苏06委赔8号案件审理中枉固事实,开庭的时候只允许我说是或者不是,当庭篡改庭审笔录,最终中途我离开法庭到中级人民法院楼下找法院内的纪检,因为被控告人枉法裁判成了惯性,导致控告人一直到现在仍然在为(2017)苏06委赔8号案件申诉、控告、提请院长发现问题的维权道路上, 南通市检察院工作人员明确对我说过、控告人的举报情况确实有问题,至于检察院为什么不立案,所有人都知道是法院、权力在给检察院压力,不让检察院立案;控告人在被非法拘禁后、非法释放了就发了一条控诉在 濠滨论坛上,如东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看到了我的控诉、就打电话找政法委的问政法委有没有看到王明珠的控诉,问怎么弄?检察院又一次被以权代法。 (2017)苏06委赔8号中顾薛慈这三个字用的XXX代替的名字,(2018)苏06委赔3号中有了进步,顾薛慈三过字用的顾某、显然包庇,法律文书这么严肃的事件,被控告人一次次的以身试法包庇犯罪,枉固事实;控告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中,被控告人在(2018)苏06委赔3号决定书上只写了两项,控告人请求撤销顾薛慈委托第三方在控告人被非法拘禁期间要求控告人抄写不在举报顾薛慈贪污、侵占、销毁证据的案件彻底结束承诺书没有如实写上,(2018)苏06委赔3号决定书也没有明确控告人增加诉讼请求的撤销审理,被控告人回避的目的显然就是枉法。被控告人在其职务上行使包庇犯罪。 二、被控告人故意包庇顾薛慈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但是,如东县人民法院犯罪涉嫌人顾薛慈被多次向被控告人黄卫举报,黄卫不仅始终不予立案侦查,且给予极为轻微的行政警告行政处分,现如今在被控告人黄卫的带领下更加猖狂,被控告人黄卫竟然与顾薛慈鬼混、合谋对控告人实施了多次非法拘禁,被控告人黄卫配合顾薛慈竟然拿着控告人只向三个单位提交的举报材料,栽赃陷害、诬告控告人,被控告人黄卫涉嫌包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并且,被控告人在国家赔偿审理案件中,对顾薛慈涉嫌犯罪行为视而不问、玩忽职守渎职不予以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严惩,严重涉嫌包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犯罪。 综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请求立案侦查被控告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并根据侦查事实和证据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刑事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严惩。 此 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王明珠 2018年8月3日 附:证据一: 1、(2018)苏06委赔3号决定书 2、如东县法院(1997)东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苏06委赔8号决定书 4、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 1、多次向黄卫控告顾薛慈的信件 2、控告人被非法拘禁的相关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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